中国人都讲究安居乐业,房子对于每个华人都有很重的分量。侨居法国37省多年的刘先生和太太也不例外,辛苦了大半辈子,终于积攒了足够的 钱想要把全家人的居住条件好好地改善一下。在观察了当地多个新楼盘和二手房并综合考虑多方因素之后,刘先生和太太决定自己买一块地建一幢别具特色的小楼。
2004年初,夫妇俩看中了一块位置不错的地皮,很快于同年5月与一个名为A21的中介公司签署了相关的购买协议。在A21公司的推荐下,同一天, 夫妇俩又与和A21同属一集团公司的Interpro建筑公司签署了一份关于建造私家住宅的建筑合同。在这份合同中指出,Interpro建筑公司为刘氏 夫妇建造一幢带花园的小洋楼,总承包金额为385000欧(含税)。
接着,夫妇俩支付了土地买卖的全部费用并很快拿到了建筑准许证。事情进行得有条不紊,夫妇俩都开心地等待着他们美丽的小楼拔地而起。
没想到拿到建筑准许证的一周后,Interpro建筑公司登门拜访,要求刘氏夫妇再支付一项开支。这项开支据说是公司在地质测试中发现该地块土质较为松软,需要用到微基桩以巩固地基。同时,负责的地质测试的Sol公司的账单也不期而至,等着夫妇俩埋单。
面对突如其来的两笔账,夫妇俩很是纳闷,他们觉得这些应该是包含在总承包金额之内的。而当他们向Interpro建筑公司的负责人表示质疑的时候,该负责人却坚称根据双方签署的建筑合同,这两笔开支都不包括在总承包金额之内。由于双方争执不下,工程被迫停止。
这样的境况让夫妇俩愁眉莫展,在朋友的推荐下,他们找到了律师。律师在做了相关了解之后认为:综合考虑《公共条例》第231-2条和《建筑和居住法 典》第R231-5条,为了建筑私家住宅而进行的地质测试的费用必须由建筑方承办方承担,并且这样的测试必须在甲乙双方签署建筑合同之前完成,此建筑合同 中必须包含与地质测试相关的描述,尤其要有关于对地基进行的相关施工的描述。随后,他代理刘氏夫妇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Interpro建筑公司对其进行 赔偿。
而Interpro建筑公司则认为,双方所签署的建筑合同第5-1条表明,在没有进行地质测试之前都不能开工,也就是说地质测试应该是在工程开始之 前的事情,因此不涵盖在承包金额中。而且在双方签署合同之初,没有人想到这块土地会有地质疏松的问题,因此在签合同的时候,双方是按照普通情况下的标准进 行议价的。
法官在听取控辩双方的总结陈词和陪审团的意见之后,根据《公共条例》第231-2条和《建筑和居住法典》第R231-5条做出如下判决:
提醒:
《建筑和居住法典》第R231-5条:合同中约定的总价格可以在必要时进行修改,但是这个价格必须包含一下几个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