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法律日常知识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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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在西方国家,必须对法律有充分的知识与认识,这样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并知道遇到事情该怎么办。法国等西方国家是大陆法系,即以成文法为主,而英美以习惯法为主,有颇大差异。在法国,人们可通过法律条文对法律有清晰的认识。但法律条文往往复杂难懂,我们特根据读者的来函与来电,集中解答有关法律的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或与日常生活有关,或与法律最基本的概念有关。十分值得了解。

了解法国法律体系,首先须了解其司法体制。本文将司法运行体制、一些法律名词与概念、日常诉讼常识、司法程序常识作些介绍,以帮助人们熟悉与了解法国法律。

法国有不同的司法系统

●行政司法系统

在法国,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司法权限系统:一是行政司法系统,一是普通司法系统。

行政司法系统由行政法庭、行政上诉法庭及行政法院三级组成。

行政法庭审理各种有关税务(如居住税、地产税等)、公务员及公立部门人员的官司、负责取消各种行政通令及行政通报、处理地方选举纠纷事务、审理公共工程市场案件及一般涉及行政系统负责人责任的案子及事务。假定而言,某人由于道路公共工程的施工而跌跤受伤,他便可上行政法庭起诉当地市、镇长。

行政法庭各地都有设立。对该法庭判决不服者,可上诉到行政上诉法庭。这类法庭全法国共有5个,设在下列5个城市:巴黎、波尔多、里昂、南特、里尔。

最高一级的行政法院则设在巴黎,负责审理各类与高级行政人员相关的案子,监督国家运转机制、监督政府通令与实施方式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等。

●普通司法系统

在普通司法系统内又可分作两种不同的司法系统,一是民事司法系统,一是镇压性的刑事司法系统。

民事司法系统是由普通法庭与大事法庭构成。前者处理金额3万法郎以下的民事小案件,后者处理各种个人之间的纠纷,包括车祸赔偿、遗产继承赔偿、房产买卖纠纷、离婚官司等各种案子。

刑事司法系统由警察法庭、轻罪法庭与重罪法庭组成,审理的案子按罪行轻重分别由这三种法庭审理。

如何划分轻重罪,请见后面的具体标准。

何为违法行为

●司法当局怎样判断人们的行为违法?

人们是否作出了违法行为,这是法律诉讼的关键。那么司法当局是如何作出判断的呢?

一般而言,司法当局是根据三个条件来判断的:

一是有物证,这也包括人们的主动行为(如盗窃犯罪等)及被动行为(如不解救身处危险者的违法行为等)。

二是有法律规定的标准,即有关行为是被法律明确禁止并受法律惩处的。三是道德因素,即作出上述违法行为者必须在作出行为时是有清楚意识的,而且是在未受到外界因素强迫、强制情况下作出的。

有上述三方面因素同时具备时,司法当局才会判断某人确实作出了违法行为。

但是上述第三点有一个例外,即在可处以罚款的违章违法行为中,法官并不考虑违法是否有意违法,例如,违章停车被罚就无法以自己未意识到违章停车这一理由要求免除被罚。

●违法行为如何划分轻重?

法律按处罚的轻重将违法行为分作三个等级:

最轻的违法行为是最高可处1万法郎罚款及剥夺权利的等级,这一等级被称作LA CONTRAVENTION。剥夺权利、指的是吊销驾驶执照、吊销行猎执照、武器充公、禁止使用支票等处罚方式。这一等级违法行为者一般须在警察法庭出庭受审。

第二个等级的违法行为被称为“轻罪”,即DELIT。这一等级包括所有偷盗行为、打人、伤人行为,非故意致人死亡行为等,也包括诈骗行为。这些行为都将被法律处以各种刑罚。从剥夺种种权利、罚款、强制性公益劳动到最高为10年的监禁。审理轻罪的法庭为轻罪法庭。

第三个等级是重罪(LE CRIME),如蓄意杀人、强奸、持械盗窃抢劫等行为均在此列。所处的刑罚从10年监禁直至无期徒刑。法国已取消了死刑,故无期徒刑是最重的处罚。有的还加判30年不得释放的保安刑期。这类违法行为由重罪法庭审理。

以上是违法行为由轻到重的三个等级,在《刑法》中对各种违法行为均有着十分详细的判定与处罚标准。

如何打官司

●在什么情况下人们诉诸法庭?

一般而言,诉诸法庭的事都是郑重其事的、严肃认真的,而且又是有着纠纷的人们作为起诉一方,往往是感到受到损害,希望通过法律保护自己利益。被起诉一方,也希望通过法庭来保护自己利益。因此出现纠纷时,往往需要通过法庭的判决来辨明是非曲直。

但是,并不是任何纠纷或诉案都能得到法庭的处理。在法官一方,他要审理起诉人的要求,看其是否值得进行一场官司。法官也要看起诉人的赔偿要求是否过分,看起诉人是否有上法庭的资格(如未成年人就不能独立作为起诉一方上法庭)。法官还须审核司法程序是否得到遵守。

●是不是每次诉讼都需要请律师?

请律师,就是请一个专门以法律为专业的人士,来更好地利用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从这一角度而言,请律师常常是必要的。

同时,法律也规定,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在大事法庭、轻罪法庭、重罪法庭、上诉法庭及最高法庭上的诉讼,当事人必须聘请律师。在其他各类官司,如警察法庭、劳资法庭等,当事人可以自己出庭,也可以自己挑选一个人代表自己出庭,此人可以是自己的亲戚或朋友。

●一般的司法程序是怎样的?

如果是由大事法庭或地方法院处理的民事案件,那么司法程序一般便由传唤开始。起诉人通过传唤书让法院传唤被起诉人出庭。

一般这类传唤书是由法院执达吏来传达的。执达吏将传唤书亲自送到被起诉人之手。传唤书上标明传唤的理由、起诉人姓名身份、何时到何法庭出庭等。传唤书的一份复印件将交给法院书记室提出起诉。

如果要求赔偿的金额不超过13000法郎,起诉人只要到法院书记室作一个简单的声明就可以了,该书记室召集当事人双方出庭。

如果是刑事案件(即由警察法庭、轻罪法庭、重罪法庭判决的案件),起诉一方要么是受害人,要么是检察院。

如果案子是轻罪案,那么也由法庭执达吏来传唤被起诉人何时到何地出庭,同时也告知被起诉人以何种理由起诉他。

如果是重罪,那么起诉人就须向法庭提交起诉书,同时附有各种证据、证明。同时,检察院参与官司,并向预审法官提出调查嘱托。这一程序更为复杂。

●什么情况下可诉诸法庭打官司

要诉诸法庭打官司,起诉一方就须能够提出受到损害的证据。这种损害共分作四种:

一是人身损害,即起诉一方的健康受到损害,其人体的完整性受到损害(如受伤)以及精神受到损害。

二是乐趣受到损害:如人们被剥夺一些享受,例如被剥夺从事体育活动或艺术创作活动等。

三是物质受损,指人们的个人财产受到损害,如汽车遭破坏等。

四是精神受损,指人们的心理受到损坏。

只有提出上述方面受到损害的确切证据,人们才能诉诸官司。

8 5 月, 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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