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海关概况
0一、概述
(一) 定义
1.海关管辖领地
1) 法国海关管辖领地:
根据法国现行的《海关法》第一条的规定,法国海关管辖领地包括法国本土陆地及海域、科西嘉岛、法属沿海岛屿及海外省(瓜得鲁普、圭亚那、马尔蒂尼克及留尼旺);全部或部分属于海关范畴的免税区可被视为法国海关管辖领地。
2) 欧盟海关管辖领地
欧盟统一大市场建立以后,欧盟15个成员国内部实现了商品、人员、资金和服务的自由流通,因此产生了一个新概念:欧盟海关管辖领地;它是15个成员国国家海关管辖领地的总和,欧盟成员国对 来自欧盟以外第三国的进口商品实行统一的海关规则和统一的海关税率,欧盟海关领地基本包括了15个成员国的领土范围。
2.进口和出口
由于欧盟15国被视为一个统一的大市场,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商品流通已不再被视为进口或出口,称之为输入(INTRODUCTION)和输出(EXPEDITION),只有与欧盟之外的第三国进行贸易才被称之为进口(IMPORTATION)和出口(EXPORTATION)。
(二)海关对进、出口的管理
一般来讲,法国政府一贯大力鼓励自由贸易,海关对进出口限制较少,但这并不是说毫无限制,作为政府对进出口贸易管理政策的执行机构,法国海关对进出口的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出口的管理
1、对某些敏感性商品,规定限制或严格禁止其进出口,如某些化学制品、生物制品、军火等,需事先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放行;
2、除此外,法国对某些国家实施禁运,也就是限制其进出口贸易。这些措施主要是针对伊拉克,但同样针对象安哥拉、缅甸、利比里亚、利比亚及塞拉利昂这样的国家。每项贸易禁运都有其特殊性。
3、艺术品的出口需出示特殊的证明,例如,电影的出口需得到法电影中心的批准书方可放行;
4、农业食品的出口按法国有关法律的规定需出示“卫生检疫证明”;
5、对于可转化用于军事方面的高科技,包括产品和技术,海关对最终用户实施监管,防止这些军民两用技术被进口国用于军事目的,海关对敏感高科技产品施行的监管由以下几个层次组成:
第一, 进口国须提交《国际进口证明》(CII),出口商凭此证明向法国外贸许可证局(SETICE: SERVICE DES TITRES DU COMMERCE EXTERIEUR)申请《出口许可证》;
第二, 海关凭法国外贸许可证局签发的《出口许可证》验货放行;
第三, 一年后出口商须向法国外贸许可证局提交《商品用途检验证明》(CVL),证明进口国的最终用户符合要求。
2.进口管理
海关对进口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征税、配额管理和原产地管理。
1)征税:海关对进口到欧盟统一大市场的第三国商品征收两大类税赋,一是关税,二是增值税;前面我们讲到,欧盟15个成员国已经统一了关税制度,对外实行统一的关税政策、统一的税率,但是增值税各成员国间仍存在着很大差异,增值税是各国海关分别征收。
2)关税税率:欧盟成员国实行“共同关税税则”(TDC:TARIF DOUANIER COMMUN),在1993年1月1日以前,这种关税称为“共同对外关税税则”(T.E.C.: TARIF EXTERIEUR COMM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