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省张女士问:我在1999年与前丈夫来法国,同年10月在巴黎18区的医院生了一个儿子。我们全家于2003年8月回了中国。由于某种原因,我在中国与丈夫离了婚,在法国出生的儿子归我抚养。2005年8月我只身再次来到法国,现已与一位法籍男士结婚,也拿到了居留。但现在我最想的是我留在中国的儿子,我想问一下我应该怎样办才能让我儿子早点来到我的身边?
华律师答:关于怎样办才能使家人早日来法团聚的问题,我们在华律师信箱第132期中曾作过解答,在此重新提示一下。
我们认为,使家人早日来法团聚的最好捷径,就是将自身的申请条件准备得好一点,使申请成功的把握大一些。所谓的条件好,就是完全符合法定条件,甚至超过法定条件。譬如按现行的法律,申请办理家庭团聚(regroupement familial),应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人拥有有效的、一年期以上的外国人居留证;
在法国合法居住满一年以上;
被申请人是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离婚的情况下,只有判归申请人的子女才可作为申请对象;
申请人有足够、稳定的的收入。所谓足够要视情况而定,一般而言对三、四口人的小家庭至少应有SMIC的工资收入;所谓稳定,指工作是较固定、长期的;
有体面的住房。住房的面积二人(包括被申请人)不得低于16平方米,三人不得低于25平方米,四人不得低于34平方米,五人不得低于43平方米,六人不得低于52平方米。另外还得看房屋内是否有适当的厨房和卫生设施,房屋的布局是否适合家庭成员必要的分隔居住。
张女士想让自己的儿子和自己一起长期在法国生活,正规的途径应该是采用家庭团聚的方式。她是2005年8月再次来到法国的,想必获得居留的时间更晚些,也就是说,她目前尚未满足在法国合法居留一年以上这一时限条件。但她可以先了解申请家庭团聚的程序,准备好申请的必要条件和材料,以便时机一成熟就提出申请。
需要提醒的是,法国议会正在审议一部新移民法,估计今年底前会被通过实施。该法案对家庭团聚有多处修改,主要涉及如下四个方面:
申请人在法国合法居留的时限,将从目前的一年延长到一年半;
新移民法草案明确规定申请人的收入不得低于SMIC,所谓的收入将排除各类救济性补助、补贴,如最低救济金、老年人救济补助、各类养老补助金;
对行为不符合共和国原则的人所提出的家庭团聚申请,可予以拒绝。但究竟怎样的行为可被看作不符合共和国原则,法案没有明确,这将给有关行政当局留下很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对通过家庭团聚来法的配偶,新法将因共同生活中断而可以吊销居留的时限,从现在的两年延长到三年。具体说,从来到法国获得居留之日起算的三年内,不得出现离婚或分居的情事(除非是由于对方的家庭暴力),否则可以吊销居留或不予更新居留。
大部华人都抱怨家庭团聚太难办,可法国政府的态度则完全相反,一直认为家庭团聚的政策和法规过于宽松,需要进一步限制通过家庭团聚来法的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