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我租住了一套巴黎郊区的房屋。年底时,房东寄来一份全年的帐单,要我补交350欧元的物业费。令人奇怪的是,每个月的房租单里都有一笔物业费,为什么年底还要再交呢?请问这种做法有哪些法律根据?
新桥律师:您提到的问题涉及“可索回物业费(charges récupérables)”。所谓“可索回物业费”指房东为房客垫付,因而可向房客索回的费用。该费用不能由房东自行决定,而必须根据实际开支计算。该 项开支用于公用面积的维护和保养,因此同房客自行支付的室内维修费无关。
可索回物业费包括以下几大类:
-个人热水器的开支
-公用面积的维护
-清洁费和垃圾搬运费
-设备维修费(入口对讲机,排风管等)
-水电费和电梯费
-门卫和聘用人员的工资,社保和纳税
可索回的费用清单是根据1987年8月26日和1986年12月23日的86-1290号法令确定的。其支付方式由房东和房客自由商定,一般是每个月连同房租支付一笔预付款,年终结算。为此,房东应向房客提供:
-物业费明细账
-水电费明细账
根据2009年1月1日的86-1290号法令第18条的规定,房客按以下比例分摊人员开支:
-不担任公用面积维修和垃圾搬运的门卫工资(包括税收和社保)的10%
-担任公用面积的维修费和垃圾搬运工作的门卫工资的75%
-仅担任上述两项工作之一的门卫工资的40%
但以下费用不在房客的分摊之列:
-门卫的实物报酬(salaire en nature)
-退休补偿金
-解雇补偿金
-购置新设备的费用
-行政管理和保险费
-大修费
-房地产税
租约不得将以上费用列入可索回费用,否则该条款被视为无效。
对于其他种类的租约,如商业租约或带家具的住房租约,法律没有硬性规定,可索回物业费取决于租约的规定。商业租约可以规定索回物业费的种类和金额,甚至规定大修费用和房地产税均由房客支付。
一般来说,物业公司在年终提供的总开支中都会列出可索回的物业费金额。这些计算都以住房租约为准,不适用于其它租 约。而且,所提供的帐单仅作参考之用,物业公司对其准确性不负责任。您收到的帐单应是年终结算超过每月预付款的部分。为此,您有权要求房东提供物业公司的 帐单进行核对。
新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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