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B先生问:我从2005年7月1日开始租了一套房子,房租是每月450欧元,在租约的杂费一栏中则写着:A payer suivant présentation chaque semestre。当时我与房东说杂费每月先付30欧元,所以在此后的2年半时间内杂费一直是每月30欧元,直到去年11月份我收到房东的一封双挂号信, 说前2年半的杂费应付2434欧元。我不明白以前房东为何不早点告诉我杂费应付多少,而至2年半后的今天才通知我杂费的实际费用,这正常吗?尽管这样,我 还是准备分三次付剩余的杂费,也给房东回了信。但没想到的是房东接着在12月底(现合同的到期日是2008年6月30日)又给我寄了一封双挂号信,说要收 回房子,而信上又没写明收回房子的理由。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可以拒付剩余的杂费吗?另外,房东没有提出收房的合理理由,我能不退出此房吗?谢谢回复!
华律师答:从B先生来函所反映的情况看,他的房东行事确实有点出格。
首先,关于付杂费的事,租约规定每半年结算一次,但房东2年半才告知应付的杂费,这显然违反合同的约定。当然这种违约行为对B先生不构成一种法律上 可以请求赔偿的损害,所以B先生在此事上的回旋余地并不大,很难以受到损害可要求赔偿为由,拒付所欠的杂费。不过,B先生完全有权利要求分期支付这笔多年 积累的、数额较大的杂费,因为要人一下子拿出那么多未曾预料的钱,显然是过分的,而且房东对该局面的形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另外,杂费的预付金是每月30欧元,而按2年半2434欧元杂费计算,实际的月杂费要达到81欧元。这巨大的差异究竟是怎么形成的,是杂费预付金被 低估了?还是这期间有什么重大支出?或是由于其他原因?B先生可以要求房东出示杂费分摊的相关单据,看看那些费用是否存在,是否应由房客承担。
在房屋租赁时,杂费条款往往被人忽视,而杂费其实是最不确定的一个因素,最容易发生意外的事,因此我们建议读者们在签署租约时,一定得问清该房屋以前的杂费水平。
关于房东退租收房之事,法国法律允许房东在租约到期时提前六个月提出解除租约,但必须说明理由。所谓理由,不是房东自己随便说了算,而是由法律规定的。按照现行法律,房东只有在如下情况下,才有权退租收房:
一、收回出售
在此情况下,房东必须在租约到期时提前六个月用双挂号信的形式,通知房客他想收回房屋出售,售价若干,并询问房客是否想行使优先购买权。只有房客表 示不 想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在收到房东的收房出售通知两个月内未答复的情况下,房客才会受该退房通知的约束。如若房东改变售价,须重新启动该通知程序。
二、收回自住
房东收房的第二个法定理由是自住,同样需要提前六个月通知房客。法律规定,收回自住的房屋只能用于本人或近亲属的主要居所。所谓近亲属是指房东的配偶、同居者、直系尊亲属或直系卑亲属。如若发现出租给他人或让近亲属之外的其他人居住,原房客可要求赔偿损失。
三、其他合法的理由
房东也可以其他合法和重大的事件,作为收房的理由,如:
B先生的房东的收房退租通知未说明任何理由,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无效的。B先生完全可以回信表示异议,或根本不予理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