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时报网】巴黎的李女士问:我租的房子合同到期后就搬到其它地方去了。但是我以前的房东总是说syndic还没有给他大厦的杂费账单,她无法计算我应该缴纳的杂费,所以不能返还我的押金。请问,她这样拒还押金是否有道理?如果她一直拖延,我缴纳的押金是否产生利息?
律师回答:房东在房客交还钥匙两个月后必须返还押金。两个月期限届满,即使杂费的具体数目还没有确定,房东也不能因此不履行返还押金的义务。
在实践中,如果房客已经离开租赁房屋,房东和房客可以先进行临时结算 (régularisation provisoire),最终结算在证明档齐全后再进行。
然而,双方产生冲突常常是因为房东没有收到syndic开具的最终费用结算,所以拒绝返还给房客押金的余款。在此种情况下,法庭允许房东在此期间先 返还给房客押金的75%到80%,等到年终结算后再返还剩余的款项。在这种情况下,判例认为押金不产生利息。押金的利息从最终结算完成之日起计算(最高法 院民事三庭,199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