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小移民法国的华先生经过多年的打拼,终于挣得了一份家业,在巴黎近郊拥有自己的一幢两层小楼。随着岁月的流逝,华先生的两个孩子已长大 成人,离开了家独立生活,而他们位于二楼的房间便空了下来。1999年初,夫妇俩商量着把空着的房间租出去,一来热闹些,二来也能多少增加点收入。很快 地,华先生夫妇俩就找到了一对新婚不久的法国小夫妻杰克和安娜作为他们的第一任房客,并按照程序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
起初的几个月,华先生夫妇都能按时收到房租,而之后,房租的拖欠问题变得越发严重,最终华先生不得不求助于法律。
2001年2月1日,当地法庭宣判杰克和他的太太安娜支付华先生到2001年1月31日为止,未支付的房租和水电费共计10790法郎。并规定杰克 和他的太太安娜从2001年3月15日起,每月支付1000法郎的方式分期偿还该债务。而对于现在每月的房租及水电费,必须按时支付,一旦出现到期未付的 情况,则必须赔偿房东数额为月房租加水电费的占用赔偿金;并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700条要求杰克夫妇赔偿1500法郎。
根据该判决,房东华先生要求从安娜女士的账户收入中提取房租和水电费以及上次判决确定的占用赔偿金。此时,杰克和安娜的夫妻关系日益紧张,安娜提出 离婚并经常不在家居住,而根据原来房屋租赁合同的要求,房租都是从她的账户中提取。安娜女士对这样的做法很是不满,于是她从2001年6月30日起就开始 拒绝支付该款项。
华先生再次陷入了窘境,他请求律师帮他要回应得的利益。根据《民法典》第220条、第262条和第1751条,律师认为,夫妻两人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签署方必须共同支付房租直到登记离婚;同时,安娜女士必须共同支付房租、水电费以及占用赔偿金直到该房子被再次租出去。
最终,法庭做出以下判决:
提醒:
根据《民法典》第220条、262条、1751条,夫妻两人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签署方必须共同支付房租直到登记离婚。因此,如果没有很好地按照法官 的规定来支付房租,那么拒绝支付房租者的银行账户将被法院授权房东予以自动提取相应金额,夫妻双方必须共同支付有连带责任的房租、水电费以及占用损失直到 该房子被再次租出去。
《民法典》第220条: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单独签订的有关家庭维护和孩子教育的合同,除了签订合同者与该合同直接相关,另一方也有相应的连带关系。
但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不存在必然连带关系:
《民法典》第1751条:没有职业和商业用途的,仅用于夫妻双方居住房屋的租赁合同,即便该房屋租赁合同是在两人婚前便已经签署,被认为是夫妻双方 共同拥有的。在两人离婚或是分居的情况下,该合同的权利和责任都将根据个人的社会和家庭财产由法院裁判赋予夫妻中的一方,保留给与另一方相应补偿费的权 利。当夫妻中的一方去世,其伴侣自动成为房屋租赁合同的共同拥有者,除非其主动取消该房屋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