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须照承租时的原样退还承租物,这是民事法的一项原则。最高法院最近在审理一桩案子时重申,这项原则在承租的房地产改善的情况下也同样适用。
案子是这样的:一个承租人在其承租的一块土地建造了建筑物,他本来希望可由此获得房东的补偿。可房东要求他将承租的地产恢复原样。不过最高法院进而指明,承租人和房东应当一开始就做一份房地产状况说明,以便知道开始承租时的状况如何。
此案曾打到上诉法院。为了限制恢复原状给承租人造成的经济后果,上诉法院曾试图让房东补偿承租人,理由是他在这块地上建造建筑物是“诚心诚意的”。可是最高法院指出,这个概念丝毫也不能改变事情的性质。承租的土地应当照“原样”退还房东。
这项原则不是法官的发明,而是出自民事法。民事法在第1730条款中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法律只准许承租人在两种特别情况下无需承担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一是承租的东西可能失踪了,二是承租的东西因陈旧或不可抗拒力损毁了。
作者:疏桐编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