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7月6日的法律和1987年8月26日的法令规定房客要负责房屋和租约中写明的设备的日常维护以及租户承担的小修理,包括这些小修理中需要更换的零件。法令里有一个附件,列举了由房客负担的修理项目的名单,但是同时也指出这份名单不是绝对的,只起到指示性的作用。那么就要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哪些修理属于房主负担,哪些属于房客负担。
比如有一个案例,房主要房客更换一个出现裂痕的卫生设备,普通法庭判其无理,但是上诉到高级法院,高级法院驳回原判决,判房主有理。原因是普通法院的法官仅仅只看到这个卫生设备没有在名单里,而没有确认更换零件是否属于房客负担的修理项目。
另外一个例子是一个房客的淋浴喷头坏了,而淋浴喷头不在房客负担的修理项目名单里,应该由房客换还是由房主换。这个案子与上一个道理相同,正式名单里有淋浴软管部分,所以淋浴喷头也类推为房客负担的零件。
再比如说热水锅炉,法令里规定由房客负责热水锅炉的日常维护和某些零件的更换(如活塞、点火装置等),对房客来说,最好与专业公司签一个维修合同。租约可以强迫房客必须签订这样的维修合同,不过房主没有权利强迫房客与他指定的公司签维修合同。如果房客没有履行修理义务,就必须承担后果,比如有一个房客在两年里没有更换厕所冲洗水箱的浮子,导致在租约结束时被判向房主交纳1370欧元的水费,等于603立方米被浪费的水。另外,房客的义务也可能超出规定的名单,因为房客对房主还要承担在租房期间发生的损坏,例如一个房客请一个管道工来修理煤气管道,修理工不但没有修好,反而引起爆炸,导致一场火灾,这个后果的责任就由房客承担。
房客的义务还延伸到住房的外部,如只有房客能用的私人小花园,要负责除草、换小灌木等,还要负责除掉平台的青苔。房客有义务保养好窗帘,负责换绳子、滑轮和百叶窗的叶片。如果不是房客独自享用的外部花园,房客就没有义务承担修理,比如大楼的公共部分(电梯、楼梯间、公共绿化部分等)。
如果房客自己决定在租的房子里搞工程,比如加一个洗手间,或装饰油漆房子等,必须不改变房子的原貌,不能加隔板等,做这样的工程要征求房主的同意,否则在租约结束时房主有权要求房客恢复房子的原样,出现争议时,房客要向法院出示房主同意的证据。即使房主同意装修,在房客离开时房客不能要求房住给予其经济补偿,除非装修工程的目的是使房子符合卫生设备标准。
维持房子状况的维修工程属于房主的责任,也就是除了法令规定的房客承担的修理项目名单之外的所有修理工程,比如重新安装电路使之符合安全标准的工程就应该由房主承担。年久失修也不属于房客的责任,是自然损坏,建筑的缺陷或非人力造成的损坏也不属于房客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