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出租的房屋如果是闲置的、并以居住为主,就要受到1986年7月6日的法律制约,出租方和承租方均须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租房合同首先应该是书面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那些无书面合同的租客权利受到影响。在一个租客合同中有一些栏目是必须写明的,另一些则作为补充信息而 不直接影响合同的本质。首先是出租人的姓名和地址,或者他的代表人的姓名(或公司等)、地址,承租人的姓名,然后是租约的期限(3年,6年或某些特殊情况 下其它期限),租约的起始时间,要注意不要混淆租约的起始日期和签约日期,还有出租物业的具体情况:例如几房几厅、有何设备,公共部分的使用权利等等。
对于出租物业的状况,在承租之前双方一般会签署一个物业状况表(ETAT DES LIEUX),等租约结束房客离开时双方核对,以确定物业是否在承租期内受到损坏,状况表可以由双方做,也可以请法定执行人来做,所需费用由双方平摊。这 个物业状况表对合约来说并不是必须的,它仅仅是双方认可的物业状况依据,如果未做该状况表,那么出租者在收回房子时就不能确定物业设备的损坏是由承租者引 起的。
在租约中还需写明房租金额、支付方法(例如每月付还是每季度付)、多少押金、每年涨幅指数等等。另外,规定出租人要在合同后附上能源证书(DPE)和环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