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企业和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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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陈太太问:我想买一家小店,买来之后将只有我一个人在店里工作,也不想请其他人做股东,听说具体的经营形式可以是个体企业(l’entrepreneur individuel)或单人有限责任公司 (l’entreprise unipersonnelle à responsabilité limitée),但不知二者有何区别?

华律师答:2008年8月4日第2008-776号关于经济现代化的法律,对个体企业和单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改革,主要目的是简化手续和管理方式。

具体来说,个体企业如果是从事销售商品的行业,其年营业额不超过80000 欧元,如从事提供服务的行业,其年营业额不超过32 000 欧元的, 可以选择税收和社会保障分摊金缴纳方面的简化制度。

对适用税收和社会保障分摊金简化制度的个体企业,在享受简化制度的期间内,免予在商事和公司登记簿上(Registre du commerce et des sociétés)登记,而只需向企业程序中心(centre des formalités d’entreprise)申报就可以了。

在会计账簿方面,个体企业没有向商业法院递交年度会计账簿的义务,而只需有一本收入明细纪录本,如果从事商业买卖,还要有一本购买纪录簿。

在财产保护方面, 2003年关于个体企业主的主要住所不可扣押的法律已经规定,个体企业主可以通过公证形式的公告,申明其主要住所不可扣押。2008年8月4日第2008-776号关于经济现代化的法律将申明不可扣押的财产的范围扩展至已经有建筑物的地产及尚未有建筑物的地产,条件是这些地产没有用于个体企业的经营活动。

关于单人有限责任公司,在2008年8月4日第2008-776号关于经济现代化的法律之后,如果公司的股东又是经理的话,在申请Kbis时无需提供章程。另在公告方面,最晚在2009年3月31日也将会简化。

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又是经理的话可以免于向商法院提交年度会计报表,也免于提交管理报告。但是该管理报告还是应该起草的。 另外,单人有限责任公司最大的优势在于股东以出资对外承担责任。而个体企业主必须以其全部财产对其经营活动承担责任,除非按照上文规定申明主要住所及地产不可扣押之后才能使其财产免受债主的追偿。

8 5 月, 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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