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我正在和妻子办离婚,双方都指责对方的过错。请问这是否有客观的评判标准?过错离婚又有哪些程序?
律师:离婚过错有多种评判标准。民法典242条规定:当对方配偶有严重或屡次违反婚姻义务的行为,使共同生活无法维系时可提出离婚。
民法典第212-215条又规定,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相互忠诚,相互救援和相互帮助;成为家庭精神和物质上的支柱;除另行约定外,双方应力所能及地负担家庭开支;双方共同生活。由此引申,婚姻的过错包括:通奸和不忠;漠视家庭;不照顾子女;弃家出走。除了上述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之外,家庭暴力也构成过错,但过错应系故意所为。
过错离婚的第一步是聘请律师向大审法院家庭法官申请准予离婚。申请不提及离婚理由,法官收到申请后可采取紧急措施,如准许双方分居和保全婚姻财产等,也可确定一些家庭物品的使用权。在一方配偶或子女遭暴力侵害时,受害人可援引“暴力情况紧急程序(référé- violence)”向家庭审理法官提出分居请求。除特殊情况外,法官将让有暴力倾向的配偶离开住所,同时可就子女监护权和婚姻开支作出临时决定。决定生效的四个月内,如果双方均未提出离婚或分居,该决定自动作废。其它措施的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家庭法官在收到离婚申请后确定调解日期。大审法院以回执挂号信方式在15天前向未提出离婚的一方发出挂号信,告知出庭日期、时间和地点。双方配偶应聘请律师出庭,否则法官不能作出婚姻破裂的裁定。法官可在分别同双方会面后,作出再次调解或准许离婚的裁定。
法官还可采取以下措施:建议双方配偶指定一名家庭调解员;指令双方配偶同家庭调解员见面,展开调解程序;裁定夫妻分居;确定双方的住房和家具使用权;确定双方应给对方的补偿;归还对方的衣物和其它个人物品;确定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补偿金、诉讼费、欠款或预付款的数额;确定共有财产的管理权;任命公证人提出财产清单和分割财产。
在法官作出准予离婚裁定的三个月内,离婚起诉方可向对方发出离婚起诉书。如果调解成功或双方均未在此期间提出离婚,裁定书中的所有条款,包括准许离婚的条款自动作废。起诉书除了要说明离婚理由外,还要提出财产分配方案。应诉方也可提出其它方案,供法官在作出离婚判决时考虑。若同时以夫妻关系破裂和过错为由提出离婚,法官先审理过错离婚,再就子女监护权和婚姻补偿作出规定。
被告方可对过错离婚的起诉方提出反诉,法官可酌情判处一方或双方犯有过错。如双方当事人要求,过错事实可不写入判决书。判决作出后,双方可在收到判决书后的15日内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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