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罚款的谈判程序
0海关罚款,按其性质属于税务方面的罚款。在缴纳、诉讼、谈判罚金等方面与其他税务罚款有许多相似的地方。
金额小的罚款,在过海关时违反物品被没收、销毁,付了罚金就完了。本文要谈的是通常海关罚款的程序问题。
像税局一样,海关会向违法者发出罚款通知。通知应由大区级海关署主任或海关出纳员签发。由他们授权的检查员也可以签署罚款通知。通知书上写明罚款事由、金额以及付款方式。通知一签署就意味着它必须立即执行。下面谈到的诉讼程序也不能影响它的执行,被罚者必须先立即支付罚款。
对罚款有异议者,可以在通知送达三个月之内向通知签发人提出申诉。大区海关署主任应在六个月之内作出答复。如果申诉六个月之后无任何消息,或者大区海关署主任的答复是拒绝,纳税人可以向初级民事法院起诉,时限是收到拒绝答复后的两个月之内。
法律允许申诉人要求分期付款。但是申请人提出此要求必须提供担保。担保就是有价证券、地产或商业资产抵押。如果海关出纳员认为担保不够,纳税人必须一个月之内提出新的担保。超过此期限未提供新的担保,海关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如冻结银行存款、扣押财产等等。海关权力是相当大的,它可以在纳税人不知道的情况下,查其所有的银行帐号。当然,必须是在罚款通知发出以后,海关才可以这样做。
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要求免去担保。在分期付款被同意或者海关已经采取保全措施以后,追缴罚款的措施应暂时停止。直到海关上级作出决定,或者法院作出判决以后,海关才可以继续采取追缴措施。
如果罚款通知被取消,提供担保的费用由国家偿还申诉人。
有关担保方面的争议,纳税人可以在收到海关答复的十五天之内,用简单程序向初级法院申诉。法院必须在一个月内裁决。如有不服,双方都可以在收到裁决的十五天之内向上诉法院上诉。
值得注意的是,在进行保全措施的过程中,如有争议,不归初级法院管辖,而是归执行法官
2007年6月23日至25日《欧洲时报》法律服务版刊登的“携带现金过海关应如何避免罚款”一文已提到过罚款谈判。而今天这篇文章所指的谈判是任何违反海关法而被罚款,纳税人都可以就罚金和海关进行谈判。
谈判的首要条件就是法院还没有受理海关指控的案子。但如果海关已经将案子提交法院,或者由于他人的控告,检察官已经进行公诉,如侵权案,也可以同海关谈判,但是必须得到法院的同意。罚款并判刑的案子要由检察官同意才能谈判;只涉及罚款的案子要由法院首席法官同意。
遇到只有海关参与的案子,和海关谈判就行。有受害者加入的案子,必须由受害者、海关、法院及被告四方同意才可以。
海关未把案子移交法院审理,通常告知纳税人海关愿意谈判就能解决罚款事项。纳税人同意后,海关会草拟一份和解协议。一般来讲,海关已确定的谈判罚金是很难再减少的。和解协议海关一般也不同意修改。对于纳税人,唯一的办法就是要求分期付款。海关通常都会同意。和解协议一签署,海关就不可以再将案子移交司法部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