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杨先生问:本人于1998年12月通过希腊的合法旅游签证合法进入法国。我没有去报难民,因为我有法国的入境印章敲在我的护照上。之 后,我读了一些语言学校,希望更好地融入当地社会。2002年3月我与我妻子(有十年居留证)拥有了自己的小屋,生活在了一起,并于同年9月27日去政府 部门登记结了婚。 2003年5月我们有了一个男孩,该年年底去警察局约会,可他们说我们共同生活未满5年,就给了我一张出境纸(纸上有本人的照片),并叫我签字(让我去移 民局,可是我们拥有30平方米的studio,我妻子条件不适合),要求我离开法国,并禁止我一年内重新申请。2004年2月6日我收到第二封警察局的出 境纸。2004年底我去重新申请,可警察局说我的禁止日期未到,不受理。我们在一起生活已有4年,想去约会。请问律师我的受理日期是否到2月6号?过了这 一天警察局内部是否自动取消对我的禁止?我是否可以去重新申请?
华律师答:杨先生提出的是一个许多人都关心的问题,即无证者申请居留被拒绝后,要等多长时间后才能重新提出申请。
应该说,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由于不少无证者在申请被拒绝后马上再次提出申请,并屡被拒屡申请,为减轻工作量,有些省政府和警察局便设 置了某种期限,规定在前次申请被拒后的一定期限内,再次申请不予受理。这种期限虽非法律规定,但“县官不如现管”,他们是主管机构,有权制定一些不违背现 行法律的具体办事规则。
至于杨先生何时能再次提出申请的问题,因为他的陈述不太清楚,我们很难作出明确的回复。他说2003年底去警察局约会,警察局给了他一张出境纸。所 谓的出境纸应该理解为警察局拒绝杨先生的申请,并要求他在一个月内自动离开法国的书面决定。杨先生又说2004年2月6号收到第二封警察局的出境纸,这就 有点奇怪了,因为拒绝决定通常只有一次。这第二封信是否是递解出境的决定?在发出拒绝决定并要求当事人一个月内自动离境,但当事人未按时离境的情况下,警 察局常常会再发送一份递解出境的决定。如果说第二封信确是递解出境的决定,那么杨先生最好是等到递解出境决定生效一年之后再重新申请,这样可以避免被警方 当场扣住并执行递解出境决定的尴尬局面。
其实严格地说,象杨先生这样申请居留的方式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因为他不符合任何一种可以在法国境内解决身份的情况。即使是最笼统、最灵活的 1945年11月2日法令第12bis条第7款所规定的情况,即拒绝给予居留将会严重地、不成比例地损害当事人的私人和家庭生活权利的情况,也不适用于杨 先生,因为该条款明确规定不适用于可享受家庭团聚权利的人。在这样的情况下,杨先生的居留申请,只能靠警方的善心。
许多享有家庭团聚权利的人希望能在法国当地解决身份问题,也是可以理解的。现行的家庭团聚程序时间太长,至少需要半年,碰到故意拖延的情况,那就遥遥无期了。法国政府的政策既然是想杜绝非法移民、方便合法移民,那么把家庭团聚的道路搞得如此艰难,就太令人费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