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省的范女士问:我和我丈夫的婚姻已经走到了尽头,我们已经半年没有说过话。我无法再忍受这样的生活,已经提起了离婚程序,但是还没有开庭。
我想同孩子去别处找一个房子住,请问这对我的离婚程序会有什么影响?
律师回答:如果配偶中有一方希望在离婚前离开共同居住的住房,他或她是有权利这样做的,即使没有事先得到另一方配偶的书面协议,或是没有任何离开住处的合法理由证据(譬如家庭暴力)。
但是,要注意,这种行为可能会被配偶利用。其配偶可能控诉其离开共同居所构成“过错”。
遗弃共同居所构成“过错”。它意味着故意逃避婚姻义务,特别是民法典第215条规定的共同居住的义务。相反,如果这个遗弃有法定理由(配偶暴力),就不构成过错了。
因此,最好等到一次出庭后再离开共同住所。提交离婚诉状后,法官会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在提交离婚申请到第一次出庭,平均至少有一个半月的等候时间。
如果法官调解不成,会作出调解未果(ordonnance de non conciliation)的决定。该决定会判定双方分居,也会对双方的关系做出一些临时的安排,譬如双方的居住地点、子女的生活教育费用、一方对另一方的生活费用补偿等等。您从该决定收到起就可以法定地与您的配偶分居。
承受家庭暴力是离开配偶共同居所的合法缘由。如果您的配偶有暴力倾向,为了您和孩子的安全考虑,可以向法官要求启动“紧急处理方案”。您的律师在提起离婚诉讼请求的同时或者之前,就可以根据民法典220-1条向法官另外提出分居的紧急请求。您可以请求强令另一方离开共同居所。在这种情况下,您需要向法官证明采取紧急措施的必要性。例如,提供家庭暴力的医生证明、向警察局的报案记录等等。为了您的孩子可以合法地与您一起生活,在申请中应该明确孩子居住在母亲家。
如果您的配偶可能对共同财产构成威胁,例如转移共同财产,您也可以通过您的律师向法院作出紧急处理的请求。法院可以判决对共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同样,您需要证明采取这些紧急措施的必要性。
如果您在没有法定许可下被迫离开共同居所,您可以向您所属的警察局或者宪兵队作出备案请求,叫做“en main courante”。“main courante”只有相对的证据力,但是一但有其他证据辅证,它可能成为一个被认可的证据。
最后,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如果离婚的一方想离开共同居所,并且希望抚养共同的孩子,那么离开时应该带着孩子。否则,法官为了不给孩子现有的生活带来太多变化,有可能把孩子判给留在共同居所居住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