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7月5日,法国议会通过《公路交通事故赔偿法》(又称巴丹泰法,Loi BADINTER),确立了由交通事故引起的一切损害赔偿的原则。据巴丹泰法第一条,由陆用机动车引起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必须获得与其所遭受的损害适宜的补偿。上述损害包括对机动车的损害;对个人物品(衣服,旅行箱)的损害;对个人动产及不动产的损害;对动物的损害。
该法根据受害人的身份不同及损害客体不同,规定了不同的责任原则:
首先,对于非肇事驾驶员的受害人遭受的人身损失,其赔偿严格适用责任原则。受害人可要求所有与事故有牵连的驾驶员和所涉机动车管理人对其遭受的人身伤害损失进行全额赔偿,不必考虑该事故是否由受害人的过错造成。除非该过错不可原谅,并构成事故的唯一原因。但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指出这种例外的可能性,通常都由案例确定。
其次,对于非驾驶员性质的受害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理赔适用过失推定责任原则,受害人的过失可以成为机动车管理人减轻赔偿责任的理由(巴丹泰法第4条)。但要由机动车管理人提供证据,以证明事故由受害人过失引起。
另外,对于作为驾驶员的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其赔偿原则统一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最后要提醒大家,陆用机动车管理人造成包括驾驶员在内的受害人人身伤害时,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基于不可抗力和第三人的行为而免责(巴丹泰法第2条)。
张璇
法国本邦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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