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租阶段:
最初商业租约的租金由双方约定,房东不受前房客或相关租金价格的参考限制。因此,房客可跟房东协议商定租金。当然,如果最初的租金是自由商定的,通常取决于以下多个因素:位置、面积、附属建筑物、房东允许的商业经营量、是否要交入门费等。
如果商业租约预先授权房客经营所有商业活动,通常情况下租金会比只授权某一特定商业活动的租约高。反之,如果房东要求交纳入门费,房客原则上可谈判交纳价格较低的租金作为补偿。要注意,入门费的要求可根据租赁物业区位特点或房东已投入安装设施等因素评估。
当房东要求入门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付款的确切性质。如果这项付款是租金的额外部分,房客可在收益项中予以扣除;如果它是交给房客的一项赔偿金,则可作为补偿和一项不可扣除的费用作出财会处理。
现租阶段:
有关押金的规定。根据惯例:如果租金采取预支付方式,则押金与三个月租金相当,如果租金在月度或季度期满支付则押金等额于六个月租金数额。如果房东要求的押金额度高于前述的三到六个月,则其应该支付根据法定利率确定的利息。
一般而言,在向一个新商户转让fonds或者租约权的情况下,新房客要向原房客偿还等同押金的金额;原押金一般仍然为房东扣押。租金数额的估值大多数情况下取决于签约时确定的方式,而法律允许商业租约房东提出不同的租金确定方式:例如常见的固定租金——无建筑成本指数计算条款。这种情况下,起始租金可以根据地段价格行市每三年进行修订,但租金的增减不能超过自最近一次厘定租金后INSEE公布的建筑成本季度指数计算范围;或者可以选择在租约中订立一个租金增减幅度变动条款,就是在约定的租金变化幅度内租金可以根据相关因素变化而随时修改,故无须等到三年期满(商法典第L. 145-38条)。此外,当事双方可以约定租金区分构成——固定部分和可变部分。例如,根据房客的营业额或收入而浮动,即租金与收入挂钩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当房客的营业额达到商业租约规定的数额时,这部分数额适用一个根据商业活动类型变化的固定百分比。
至于杂费问题,商业租约立法并未规定房东可以收取哪些杂费,因此双方可以自由谈判,约定房客要向房东缴纳或偿还的杂费。在房屋维修施工方面,民法典规定:房客原则上负责对出租屋的小修(修理墙和地板、暖气、卫生设施和室外门窗扇叶等),房东应承担房屋破损和大修费用。但是,如果商业租约没有明确对这些施工定性,就有可能导致争议。
此外,通常房东会要求房客代其支付税费,例如房屋保险或不动产税。在商业租约合同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房东可以要求房客支付这些费用。提醒您在签字之前,仔细阅读合同,因为很多房东在商业租约中规定由房客承担维修的范围远大于民法典规定的正常情况。
来自:华人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