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请问在离婚诉讼中,法庭如何确定离婚夫妇的婚姻财产和双方对子女的责任 ?
新桥律师:离婚会带来支付补偿金和婚姻财产清算等财务问题。其解决方法取决于离婚程序(协议或过错离婚)及双方对婚内财产的清算方法。
在协议离婚中,配偶双方既可决定离婚程序同财产清算脱钩,也可决定将两个程序挂钩,采取一揽子解决方案。在过错离婚程序中,离婚和财产清算脱钩,财产清算在离婚判决生效后开始。由于清算财产容易产生对立,双方应尽力对财产的清算达成协议。若拥有不动产,还必须聘请公证员。公证文件应作为财产清算的附件加入双方的离婚协议和法庭判决。
想尽早离婚的配偶可以避免把房产和离婚扯在一起,或协议在一段时间内保留原有财产的共有产权,但期限最长不应超过五年。在调解庭中,法官可作出财产清算方面的临时决定。离婚起诉书应提出财产分配方案。配偶可在诉讼的任何阶段达成和解,而后由法官判决。否则,配偶应在离婚判决生效后进行财产清算。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公证人应向法庭提交一份纷争笔录(PROCES VERBAL DE DIFFICULTE),说明各方立场。此后,双方可在六个月内继续协商。如仍无法达成共识,公证员将提交第二份纷争笔录。此后,由双方律师将纠纷提交法庭判决。此阶段往往由于需要专家鉴定而旷日持久。
鉴于家庭住房是夫妻和子女生活的维系,在此期间,无论住房属于双方或其中一方,各方都不得对其进行单方面处置。如果房产归双方所有,根据法院判决,双方配偶可将共有的家庭住所售出,或由一方买下。否则,无产权一方必须得到法院同意才能继续住下去。考虑到子女利益,法官可把子女的主要住所判给同子女居住的配偶。如该住所属对方所有,法官可判决同子女居住的配偶拥有租赁权。法官还可规定租金和期限,一般以子女成年为限。根据判例,在离婚诉讼期间住在主要住所内,或在其中从事职业活动的配偶较容易获得该住所使用权。法官还可判决双方配偶在五年内共同保有对住所的产权。
在子女问题上,离婚夫妇应设身处地多考虑后代的利益,避免让他们卷入纠纷。对子女的监护权应由双方分享。除非万不得已,如对子女施加暴力、性侵犯、酗酒或被判刑,法官不会剥夺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即便如此,被剥夺监护权的家长也拥有对子女的学习和生活的知情权。离婚夫妇应继续分担对子女的教育和成长方面的责任。在涉及子女的重大问题上,如决定其教育、文体或医疗方案等,双方都不能被排除在外,每个家长都有义务同子女保持经常的联系。
最后,离婚的家长应根据自己和配偶的能力以及子女的需要来负担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用。该义务并不止于子女成年,而要到成年子女找到一份收入不低于SMIC的工作为止。
离婚夫妇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同子女商讨离婚后的住址。如无法达成协议,法官可指定家庭调解员。调解无效时,法官可要求精神病医生、心理医生或社会福利机构作出精神、心理和家庭经济状况的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副本提交当事人,后者可提出异议或要求重新鉴定。法官在此基础上根据不把子女们拆散的原则作出最后判决。
有关子女的住所,离婚夫妇可选择子女轮流住在双方居所或其中一方的居所。在此情况下,另一方家长有权探视或留宿子女。特殊情况下,子女的住所可由父母选择在第三方家中。法官可主动或受邀讯问有辨别能力的子女,听取他们的意见。被讯问的子女可要求律师协助,也可以单独会见法官。被讯问的子女不受年龄限制,只要能够理解,表达和回答问题即可。讯问笔录将提交双方家长,法官自主判断是否采纳子女在讯问中提出的证据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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