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的胡太太问:我和丈夫今年离婚,孩子跟随我居住。我丈夫享有定期的探视权,也可以定期将孩子接到他家里居住。但是,由于我们居住在不同的城市,而且我有可能回中国定居。我想知道应该由谁来支付行使对孩子的探访权和留宿权时的旅行费用?
律师回答:您当初的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协议可能已经明确规定一方探视孩子或者将孩子接走的旅行费用由其自己承担。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原则上就由此方支付旅行费用。
如果离婚判决或者离婚协议对此没有规定,一般由行使探访权和留宿权的一方承担旅行费用。
如果父母双方居住地相隔甚远时,子女的旅行费用习惯上是由父母双方各分担一半,而且双方必须确认子女的往返的安全。
这个规则可能会因为一方的搬家而更改,特别是与孩子共同居住的父母一方搬到与原住所较远的地方后,如果另一方对行使探访权和留宿权时的旅行费用发生争议,只能向法院提出请求对方承担部分旅行费用或者减少应该支付的孩子的抚养费。法官在一般情况下,会同意减少抚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