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民法典第371-2 条规定,夫妻双方根据收入承担子女和对方的生活、教育及其它所需开支。只要子女尚未经济独立,父母对孩子就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个义务不因离婚而消失。
父母分居或离婚后,不与孩子生活的一方将以抚养费形式来承担抚养义务,抚养费数额由法官决定,每月定期付给和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法官定抚养费,是根据收入和孩子的需求,该数额每年根据消费指数调整,也可根据孩子新的需求或父母一方收入的变化来调整。比如,如果前夫或前妻失业,抚养费可以暂停,再就业后恢复支付抚养费。
长期以来,离婚后的抚养费计算没有一个固定的方法,各法院的判决常有很大的差距。为了统一和方便法官计算,司法部出台了一个计算方法:用目前的抚养费(pension alimentaire)与新的月消费价格指数(去年的月消费价格指数)相乘。但这仅具有参考价值,对法官没有强制约束力。而且这种计算法被认为不够全面,因其只考虑到一方的工资,未考虑到其它收入、孩子的需要以及其它客观因素,例如房租、税收、父母的生活条件、孩子的特殊需求等。
离婚案件中,如果您请求抚养费,要向法官提供关于您经济状况的所有资料,如工资单、免税证明、失业或长期病假证明、房租、需要抚养的孩子、债务、水电费和电话费等,以及所有关于孩子花费的证明,包括学费、健康方面的支出等。
如果是对方找您索要抚养费,您要向法官提供关于您经济状况的详细证明,包括生活支出、债务负担和所有其它相关材料。
举例说,张女士离婚多年,现失业在家,无力支付孩子的教育费用,她得知前夫的生意做得很好,想要求前夫增加抚养费。那么,她可以向法官提出请求并提供所有证明,譬如要证明孩子的新需求,提供孩子学习用具的发票、交通工具的发票、注册证明(私立学校注册证明或去外国实习的证明)等。同时,她要证明自己经济困难,譬如改变职业或职业生活发生变化(退休或失业等),也可证明自己的健康问题(长期病假或因病只能打半工),还要证明前夫经济情况比以前好,譬如买了新房或新车,得到更高的职位,工资待遇提高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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