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退休前在私营部门工作,去世后,未亡人可以享受可复归养老金。所谓“可复归养老金”就是未亡人可以领取去世配偶的部分退休金。这部分退休金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基本退休金的54%,补充退休金的60%,如果配偶是干部,还包括干部退休金的60%。可复归养老金并不是自动发放的,需要当事人去申请。下面我们向读者介绍申请的程序步骤。
基本养老金:先确认自己有权领取可复归养老金
从2004年7月1日起,无论婚姻持续时间的长短,哪怕是再婚或是同居,未亡人都有权利获得社会保险局的那部分可复归养老金。但是要领取社会保险局的那部分可复归养老金,必须符合年龄和收入这两个条件。年龄的条件是未亡人现在至少52岁。总体上来说,直到2011年1月1日前,未亡人必须达到一个最低年龄限制才能领取社会保险局的那部分可复归养老金:在2007年7月1日之前生效的可复归养老金的年龄限制是52岁;在2007年7月1日到2009年6月30日之间生效的可复归养老金的年龄限制是51岁;在2009年7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之间生效的可复归养老金的年龄限制是50岁。
未亡人的收入也要低于规定的底线。要想领取社会保险局的可复归养老金,未亡人如果独立生活,年收入必须低于16702.40欧元,如果与人同居,收入要低于26723.84欧元。这个收入底线是针对2006年生效的可复归养老金而言。假如在可复归养老金生效的前三个月或前12个月,未亡人的收入超过了底线,申请就会被拒绝。但是拒绝并非永久性的,如果收入在后来下降了,还可以重新申请。假如可复归养老金加上原来的收入超过了这个底线,可复归养老金就会减少,直到达到底线标准。
未亡人要去退休金局或市政府领取申请表格,填写表格后,还需要附上一系列的证明材料,这些材料是:身份证复印件或居留证复印件、去世配偶的出生证复印件、最近的报税单、银行户头证明等。如果配偶是法籍,但是出生在外国,出生证上没有注明结婚、离婚等,就要提供外交部的证明,以证明配偶去世时的婚姻状态。
材料准备齐全后,可以直接交给退休金局或采取邮寄方式将表格和材料寄给退休金局。假如未亡人本人也是退休者,就将材料交给自己的退休金局。自己不是退休者,就交给去世配偶的退休金局。从何时开始领取呢?从配偶去世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开始领取,假如年龄没有达到要求,就从52岁生日过后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开始。不过申请的提出必须在配偶去世后的12月内。
补充养老金:先确认自己有权领取可复归养老金
与社会保险局的基本可复归养老金不同,补充养老金制的可复归养老金领取的条件是年龄的限制和没有再婚。未亡人必须达到一个最低年龄限制才能领取,补充退休金制的可复归养老金的年龄限制是55岁,干部退休金制的可复归养老金的年龄限制是60岁。如果未亡人是残疾人,或在配偶去世时有两个孩子要负担,年龄限制就不存在,可以立即申请。
在申请时,未亡人不能再婚。如果在领取过程中再婚,就将失去领取的权利。
到哪里申请?最简单的办法是直接去居住地附近的退休金制社会救助联络信息中心(CENTRE D’INFORMATION ET DE COORDINATION DE L’ACTION SOCIALE DES REGIMES DE RETRAITE)咨询。如果配偶去世时未亡人没有达到规定领取可复归养老金的年龄,就要等到55周岁或60周岁的前四个月再去申请。中心会发给申请表格。也可以去配偶原来的退休金局。填写表格后,还需要附上一系列的证明材料,这些材料是:身份证复印件或居留证复印件、去世配偶的出生证复印件和本人出生证复印件、户籍本复印件或每个孩子的出生证、成年孩子的学籍证明或失业证明以及没有领取失业金的申明。如果有残疾孩子,要提供残疾证。
材料准备齐全后,交给退休金制社会救助联络信息中心或配偶退休金局。假如未亡人符合领取的条件,领取时间从配偶去世的那个季度后的季度的第一天开始。如果申请时间是未亡人达到规定年龄的时间,发放日期从达到规定年龄的那个月的第一天开始。发放时间是每季度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