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我收到税务局寄来的查税罚款单,判我补交6000欧元税款和2000欧元的罚款和利息。我已经对税务评估和计算方法提出异议,并写信告知税务局。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是可暂停支付罚款?罚款的标准?如何计算?
新桥律师:税务局可要求纳税人解答报税单中矛盾之处。它们可来自同一纳税人历年数据的比较或纳税人出示的证明文件。例如,资产评估以及存款的大幅度变动、漏报的资产、多报负债等。在此基础上,税务局会根据法律相关条款,提出纠正建议和理由。未说明或为充分说明理由的处理决定无效。根据最高法院1992年1月28日的判例,即便税务局此后在其他文件中予以补充,也不能恢复税务稽查结果。最高法院认为,在处罚决定中说明理由的原则至高无上,税务局不能以任何借口解脱说明理由的义务。
同样,处罚决定也必须说明未纳税的收入或资产(动产或不动产)以及评估方法。除特殊情况外,税务局的评估法应该简明易懂,纳税人不必进行复杂的计算。采用比较评估时应提供多个参照物。
一般来说,纳税人对其税务提出异议,不能终止税务局执行其决定。纳税人仍需交纳所欠税款。唯一可以避免付款的方法是在向法庭提出起诉之前,向公共会计提出终止执行的要求。除非是较小的数额,公共会计往往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保证万一纳税人败诉时仍有能力支付所欠税款。
这些担保可以是银行担保,房地产抵押或商业资产抵押。所以,纳税人有必要和公共会计见面,商讨具体实施办法。
纳税人在向税务局提出申诉被拒后,有两个月时间向行政法院对税务局的决定提出起诉。在国外居住的纳税人有四个月时间起诉。由于税务领域的技术性较强,建议此类案件尽可能交由专业人员处理。
向法院提出起诉不能超出税务部门提出的数额。 向行政法院的起诉以书面方式进行。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均可在起诉书中改变原先的说法或提出新理由。
法院在获得足够文件后确定开庭日期并通知各方。由于行政法院书面审理的性质,当事人可以不出庭。出庭辩护的发言应尽量简短,以免拖延法官时间。
在税务稽查后,有漏税行为的纳税人可受到两种处罚:支付迟付利息和罚款。
利息按月计算,为应缴税款的0.4%。个人所得税自第二年的7月1日起计算利息。
举例来说,2009年欠税3000欧元的纳税人自2010年7月1日计算利息。纳税人的迟付利息按五个月计算,即从7月至11月为止。
迟付利息 (5 个月中每月利息为 0.4%) 为 5 x 0.4% = 2% ;
共计:3000 欧 x 2% = 60 欧
如果欠税总额不超过税款总额的5%,纳税人可免交迟付利息。
税务局的第二种处罚是罚款。数额根据不同情况有以下几种:或
– 个人所得税的罚款额为所欠税款的10% 。
– 故意(也称恶意)漏税为所欠税款的40%
– 以欺诈或作弊方式漏税为所欠税款的80%
根据法律,在课征40%以上罚款时应由税务局举证。
未在法定期限内报税者应支付迟付利息和应纳税款10%的滞纳金。当纳税人收到税务局发出的催付挂号信后,在30天内提交申报者,滞纳金额为20%。超过30天后申报者滞纳金额升至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