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01年法律,在法国成立协会是一件非常简单容易的事。创办协会的主要手续程序为:
–第一步:起草章程;
–第二步:由全体创始成员签署章程;
–第三步:向协会所在地的省政府(préfecture)或专区行政署(sous-préfecture),如在巴黎则是向巴黎警察署(Préfecture de police de Paris)递交以下各项文件:
1)两份经过签署的章程;
2)一份标明协会名称﹑地址﹑宗旨﹑活动以及理事会成员姓名和身份的申报书;
3)一份包括姓名及完整身份资料的协会管理机构(bureau)人员名单,通常需要通报的是主席(président)﹑秘书长(secrétaire général)和财务司库(trésorier)三人的身份资料;
4)一份《政府公告报》(Journal Officiel)或其它广告报的公告登载申请;
省政府或巴黎警察署会在5天之内签发一份协会申报收据;协会须在递交完整申报材料后的一个月内在《政府公告报》上刊登协会成立公告。
在法国,经过履行这些手续创办的协会即为合法申报的协会(Association déclarée),即具备法人资格,可以签署合同及其它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开设银行账户,接受会费以及各级政府的补助和捐款,从事与宗旨相关的各种业务活动,并具有诉讼能力。
法国的协会并非不是非申报不可;不过,未经申报的协会(association non déclarée)不具备法人资格,也即没有诉诸司法的能力。
此外,法国还有一类特殊的公益性协会(association d’utilité publique),其宗旨和章程都有特殊规定,并须接受国家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