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杨先生问:我在结婚前经营着一家批发零售玩具店,结婚后,我希望能够扩大经营规模,所以在这个玩具店的基础上购买了邻居的商店,做一些小学生文具用品的批发,并且我们打通了两个店铺,现在生意越做越好。目前,我和妻子正在办理离婚中,妻子认为这个文具用品的批发店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该属于共有财产,应该分给她一半。对此我很苦恼,因此我想请教一下律师这个问题。
律师回答: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自有财产的取得,法国的民法典中规定了三种获得方式:
第一种方式:原属于自有的财产(propre par origine)。
根据民法典第1405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在举行结婚之日,各自拥有所有权的财产或者各自占有的财产,或者在婚姻期间各自因继承、赠与或遗赠而取得的财产,都为个人的自有财产。但是在赠与或遗赠的当时也可以规定赠与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有相反规定时除外。
夫妻一方在婚前购得的店铺属于该方的自有财产。
第二种方式:通过“添附”取得的自有财产(propre par accessoire)
在自有店铺的基础上重建或添加新的店铺,是否可作为自有财产?这个问题完全取决于添加或附加的店铺是否可以作为原来自有店铺的附属品。
根据法国最高法院第一民事庭1990年的一个案例( Cass 1er civ. 2 mai 1990 ),衡量这个问题的标准在于新的店铺是否能够带来不同的客户。也就是说,如果新增添的店铺没有为原来的店铺增加不同的客户,就只能被视为原来店铺的附属品,包含在原来自有的店铺中,因而被认为自有财产。
第三种方式:通过“代位”而取得自有财产(propre par subrogation)
法国民法典第1406条规定,通过代位(subrogation) 的方式,替代自有财产的债权与补偿金(indemnité),经过使用或在使用而取得的财产,仍然属于自有财产。
例如,夫妻中的一方使用自己的保险补偿金或是商业租约未续约时房东支付的补偿金来购买店铺,此店铺就可视为自有财产,但是还必须遵守特定的程序,作出特别的声明。
关于特定的形式,是指在取得财产时,特别声明取得此项财产的款项是自有的,或是转让某项自有财产所获得的,并且还特别指明所购买的是自有财产。
此外,还必须提供两份证据:首先,款项是自有的;其次,购买的财产是自用的。这两项声明都必须写在取得财产的合同内。如果买卖合同中没作出这两项特别声明,那么根据1991年3月5日最高法院第一民事庭判决的一个案例,只有经过夫妻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定性某财产为自有。
综上所述,根据杨先生的情况,如果能够提供证明,您在婚后所购买的批发文具的店铺是原来玩具店铺的附属品,也就是说新的店铺与原来的店铺的客户基本一致,那么这个店铺就属于您的自有财产。或者,如果您能够证明新的店铺是用自己的积蓄或变卖自己的财产获得的款项购买的,而且在买卖合同中也注明该店铺是您自有的,那么它也可能被认为是您的自有财产。否则,该店铺就可能会被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您的配偶有权分得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