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太太是旅法华侨,一家人生活在巴黎。随着第二个孩子的降生,她发现原来的住房实在是太小了,而且处在一幢大楼的高层,很不利于年幼孩子活动,甚至有可能是危险的。和先生商量后,两人开始物色更合适的房子。2005年的春天,安太太去了米歇尔先生的房产中介公司,了解了EU公司出品的某处房产。那是一处带有花园的2层小楼,可以一家人独住,也可以分隔给两家使用。漂亮的房子让安太太很是喜欢,虽然离市区远了,但是安太太和先生乐意为下一代做此长远打算。
于是很快地,安太太和EU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米歇尔先生处签订了购房合同,并缴纳了首付金额。然而购房的喜悦并没有持续太久,在对房子进行深度验收时他们发现该房产没有连接到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必须得修建排污管道。安太太一家2个月内入住新房的计划彻底泡汤,而且老房子也即将出租,这让两口子彻底犯了难。
忙活了好一阵,最后倒成了无家可归了?安太太越想越生气,于是在朋友的推荐下找到了律师。律师在全面了解情况后认为,该事件的过错方显然是EU公司,其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于是他建议安太太联合另一位房东D先生向EU公司施压,如果EU公司态度友善,双方争取法庭外的和解,如果EU公司坚持不买账,那就与之对薄公堂。
2005年10月27日,安太太和D先生把EU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偿还其1937欧的本金和2000欧的经济损失赔偿,理由是EU房地产公司刻意隐瞒了该房产没有连接到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事实,而造成了原告双方的损失。
法庭上,EU公司把责任都归结到米歇尔先生身上,认定他作为购房的中间人和合约的起草者才是事件的罪魁祸首。然而在EU公司给出的推介书和相关文书上都没有关于该房产为连接到污水处理系统的描述。EU公司根本无法证明他向消费者清楚地说明了这一情况。而作为房产中介的米歇尔先生对此并不知情。考虑到该事件对米歇尔先生房地产业务经营上可能造成的影响,EU公司也必须向米歇尔先生支付相应的赔偿。
当地法院2007年6月1日宣判如下:
1. 判EU公司支付原告A小姐和D先生1937,03欧用于该房产连接到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工程开销;
2. EU公司支付原告每人1000欧的经济损失赔偿;
3. EU公司支付米歇尔先生500欧的经济损失赔偿;
4.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700条,要求EU公司支付上诉费用。
律师提醒:
《新民事诉讼法》第700条:在所有的诉讼中,法官要求败诉方支付另一方的上诉费用。此时,法官会充分考虑这一方的经济状况。(石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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