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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生子也有其合法权益

2002年6月小托尼出生在巴黎11区,他的母亲琳儿是旅法华侨,而他的父亲,法国人雅克一直没有和他们生活在一起。原来在2001年,琳儿和雅克有过一段短暂的交往,而就在两人关系开始破裂的时候,琳儿却意外地发现自己怀孕了。固执的琳儿不顾所有人的反对把托尼生了下来,而这之后她原来并不宽裕的生活变得更加孤立无援。困境下的她决定把雅克告上法庭。

2004年2月8日,巴黎法院根据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宣判托尼可以获得每月固定的700欧元的教育费和抚养费,作为目前的琳儿一次性获得各项损失赔偿共计4 000欧。

然而没过多久,雅克再次上诉,要求重判。琳儿在律师的帮助下再次和旧情人对薄公堂。

雅克方面认为,托尼的出生纯属意外,他根本没有想过要和琳儿要个孩子,更何况,琳儿向他隐瞒了怀孕的事情直到孩子出生。在他看来,琳儿这样的做法是有意地给她的孩子寻找一个有经济实力的父亲,而他正好不幸中计,因此他不能够也不愿意承担有关这个孩子的相关义务。另外,原判决要求他每月支付高达700欧元的孩子的教育费和抚养费大大超过了他的经济承受能力,同时他指出琳儿并不是表现的那样毫无经济来源,因此即便要负担,他所负担的那一部分最多只能是300欧元每月。而对于琳儿的损失赔偿更不可能是4 000欧元之多。

琳儿的代理律师指出,他们手中有足够的材料证明雅克是托尼的亲生父亲,而面对这个生命,雅克绝不能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并且他们确定雅克为了减少对孩子的支付而隐瞒了很多收入,相较于收入微薄的琳儿,他承担大部分抚养费用是理所当然,而由琳儿作为孩子的生母和直接监护人来负责抚养孩子也是情理之中。

法庭向证人、雅克先生的表兄证实了雅克和琳儿之间曾经的亲密关系,同时为雅克和托尼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也显示,他就是托尼的生身父亲。

根据《民法典》第371-2条,父母中的每一方都必须对其共同的孩子的教育和抚养负责。其收入将按一定比例作为抚养孩子的专项费用。

该案中的父母双方,母亲琳儿近两年申报的收入分别是10 790欧和11 390欧。她表示小托尼的相关开销占据了她收入的最大部分比重。雅克同期申报的收入分别是69 600欧和78 000欧,然而雅克却以自己生活负担很重为由不愿意承担小托尼的开销。

法庭对他提交的相关证据进行调查取证后认为,他所表述的负担重很多方面存在夸张的成分。比方说他第一次婚姻的两个小孩的开销,由其母亲现在的家庭负责了大部分,而他却夸大自己承担的极小部分。还有他在陈述中说因为度假等原因使汽车方面的开销非常大,而这些都不能成为他减少对托尼支付培养费的原因。

最后,法庭宣判如下:

保持原判,责令雅克必须每月按时把700欧的教育费和抚养费交给托尼的监护人琳儿。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700条,赔偿琳儿的上诉费用。
支付相关开支。

律师提醒:

《民法典》第371-2条,父母中的每一方都必须对其共同的孩子的教育和抚养负责。其收入将按一定比例作为抚养孩子的专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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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收入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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