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不时听到人们传说:拥有一年居留身份的外国人也可以当老板,这样,不需要十年居留证就可以做公司经理了。实际上这种说法不够全面,并不是所有的一年居留都可以在法国从商。
确实,自从1938年法令推出了商人证,商人证立法几经修改(最后一次修改是在1998年1月28日),最终于2007年5月15日被取消。也就是这一取消,加之最近立法规定的各种一年居留,给人们的理解造成了混乱。
外国商人证已被取消,以后任何人想在法国从商、投资,都不再需要商人证。然而,这不等于经商不需要批准。
2006年7月25日法律确定了今后从事职业活动的外国人将获得一年有效居留。此类居留包括劳工居留、工商手工业者居留和其它不受劳工法限制的职业居留。其中劳工居留是无权经商的,而工商手工业者居留就是人们常说的“商人居留”或“投资居留”,最后一项居留应是过去的自由职业居留。2006年法律之所以近几个月才实施,是因为政府实施条例到2007年5月17日才出台,之后内政部又制定了有关申请居留应提供的文件的规定。
商人证被取消了,但商人居留依然保留,其申请手续与过去大体一样,只是新法律取消了商业局调查。外国人居留法典规定:商人居留颁发给在法国从事商业、工业或者手工业的外国人,条件是他能够证明其所从事的活动能够从经济上养活自己,符合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安宁,并且像法国人一样,能够履行规定的义务。
“公共安宁”(tranquillité publique)这一要求是将1998年政府法令收归在2007年11月20日法律中,成为“外国人居留法典”313-10条第2点。笔者认为,这一概念总让人有一种对外国人歧视的感觉。仿佛只有法国人讲究公共安宁。既然外国人必须同法国人一样要遵守法律,那么遵守公共安宁也就是大家的责任,不应特别强调外国人一说。
再回到刚才的话题。根据目前的法律,拥有一年期的学生居留、劳工居留和艺术家居留等身份的外国人是不可以在法国经商的,而以下四种外国人则可以经商:1、拥有十年居留;2、拥有欧盟成员国国籍;3、拥有一年因私和家庭居留;4、拥有商人居留。那么,哪些外国人必须持有商人居留呢?法律的规定是:
* 无限承担公司责任的股东;
* 股东或者有权领导、管理公司的第三人,即公司经理;
* 发行债券的1901年协会的法人代表;
* 银行兑换协会的法人代表;
* 外国机构、支行、代表处在法国的代理;
* 外国人以个人名义从事工、商、手工业者。
商人居留的申请者必须提供计划的可行性,而且必须证明自己有能力通过经商获得最少等同于一个全工最低报酬,即目前为每月1280.09欧元的收入。
当申请或者延长商人居留材料提交以后,警察局会根据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以及公共安宁三条件进行审理。
申请者应提供的材料同以前一样,只是在法国持有其它居留者想转商人居留,不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而在国外申请者必须提供此文件。另外,无破产证明已被取消,申请者只需做一份以个人名誉为担保的声明,说明自己在原籍国或者其它居住国十年之内从未破产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