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的张先生近来发现自己公司的网页被同行业的一个竞争者复制使用,并在其网页的基础上,更换了自己的名字,更改了页数搜索的功能,使得同行的网页每次都会出现在自己的网页之前。张先生希望知道这种情况下,他可以采取何种方式保护自己的利益。
律师回答:根据法国法律,作者自作品创作完成后自动获得著作权。但通常情况下,如何理解作品创作完成、如何判断作品创作完成的时间、如何举证,往往成为理论和实践中的难题。
我们提到的著作权是指任何创作者对其所创造的作品或者著作所拥有的权力。这种权利包括创作者可以允许或者禁止其作品的发行或被第三人使用,并且有权利要求对使用其作品支付报酬。在网络时代,使用任何一种形式的创作品时,最好事先取得作者或者著作权拥有者的书面授权书。
网络侵权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取证。作为网页的创始人,张先生必须出具证据证明同行所使用的网页正是擅自复制盗用他的网页之后的作品。也就是需要证明,自己的网页创作在先,同行的模仿或者抄袭行为在后。
这里所提到的取证过程,最好是可以通过有网页保护专业职能的司法传达员(huissier)对侵权的网页进行见证(constat d’huissier)。
在找不到这样的huissier的情况下,网页的创始人也可以寻求保护软件协会(APP:Agence pour la protection des programmes)的专业人士的帮助。
如果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复制或抄袭的情况,网页的创始人拥有以下两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当被抄袭复制的网页涉及其著作权时,网页创始人可以追究其伪造责任,或者通过不正当竞争法追究其民事责任。
张先生随后想知道,当我们说到网页创新的时候,是否有方法保护网页上出现的新的一个创意?
在这里首先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创意本身是不受任何方式保护的。相反,对创意的具体实施或者因创意而产生的创作,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之后,是完全可以受到法律保护的。
作者怎样证明自己的创作时间呢?
最简单而有效的方法就是创作人本人通过挂号信的形式将作品邮寄给自己。数字作品的载体可以是CD-ROM的形式。这样,通过挂号信上的邮戳,可以准确的确定创意开始实施的具体日期。
作者还可以将创作的作品提交到一名司法传达员(huissier)或者公证人(notaire)手里,以证明其创作作品的时间。
还有一种方式,相对昂贵一些,但是也十分有效,就是创作人亲自到国家知识产权中心(INPI)通过递交封筒(Enveloppe Soleau)形式注册自己的创作品。
另外一种方式是自愿去专门的机构,例如文学人协会(Société des gens de lettres),登记自己的作品以证明创作的时间。
除此之外,制作网页的作者,为了警示侵权者,还可以在其网页上用下面的形式声明其权利。例如:
Tous droits réservés-年份-作者姓名
或者:
(c)Copyright-年份-作者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