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是否在商业法院管辖范围内
0留学生小计来法国读书已经三年了,热情开朗的他结识了很多好朋友。2006年春天,由两个法国朋友牵头,一个旨在为中国留学生提供帮助的协会建立起来,小计也成为了协会的创办人之一。协会提供服务的主要方式就是创立了一个网站,为大家提供一个相互交流、获取信息的平台。除了协会成员定期在网站上发布一些实用信息,他们还鼓励留学生之间的互帮互助。网站包括了交友、生活信息、学习资料等内容。其中,房屋租赁买卖的板块在这个网站上最为火爆。 正当协会办得红红火火的时候,他们意外地收到一张商业法院的传票:某房地产公司状告该协会非法操作房屋租赁。
小计听到这个消息后感到很惊讶。初具一定法律知识的他坚持认为,协会的行为属于非盈利性质,不构成违法,而商业法院作为一个只应受理商业案件的法院更是滥用了自己的管辖权。(注:管辖权是指法院或有审判权的其他机关审理某一案件的权限及范围)。因此,他说服其他人以协会名义,一方面据理力争,应对在商业法院的诉讼。另一方面,上告地方法院,控告商业法院滥用管辖权。
令他失望的是,两个诉讼都以他的败诉而告终,之后的上诉还是维持原判。小计疑惑地找到律师,难道败诉就是因为自己这边没有律师参与吗? 还是法国司法机构在官官相护? 在认真分析了小计的案子后,律师针对两起诉讼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根据《法国商法典》第110条第一款和《法国司法组织法典》第441条第四款的规定:为出售而购买的行为构成商业行为,不动产行业为特殊行业,为出租者和承租者提供交易平台的个人或团体,即为中介,自然成为为出售而购买的行为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行为因此被认定为商业行为。本案中作为一个非盈利性质的协会,介入了商业行为,被卷入诉讼就不足为奇了。 既然是商业行为,也就为商业法院所约束,所以商业法院具有了对协会案件的管辖权。因此,法院对几次诉讼的判决是有法可依的, 不存在管辖权滥用的问题。 提示:法国是一个成熟的法治国家,法律非常完备。盲目自信,对法律一知半解却去草率解决法律问题,很容易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就算是律师,也不可能精通所有业务,所以打官司以前一定要慎重选择。 另外,法国有一般法和特别法的规定,也就是说对于同一问题,可能会有完全不同的两种解释。一般情况下,特别法的是优于一般法适用的。
特别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法国有许多华人社团、协会。这些组织即使进行的是非盈利活动,提供免费的服务,也要谨慎、小心,注意各种可能的法律争议。(石宛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