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学生居留

学生三年未拿文凭居留遭拒案

因语言困难, 中国籍学生李小姐连续三年重读同一专业而未拿到任何文凭。巴黎市警察局拒绝延长其学生居留并限期离境。巴黎市警察局向李小姐发出“驱逐出境”的决定。在紧 急情况下,巴黎佩菲尔—石宛林联合律师事务所代表李小姐向巴黎行政法院提出上诉。最后,行政法院裁定警察局原决定无效,并限期其两个月之内为李小姐延续居 留。

李小姐于五年前来到法国, 先学习了两年法语, 后在巴黎第X大学开始学习专业课。但由于语言上的困难, 所以连续重读两年后仍未获得该专业任何文凭。巴黎警察局据此理由, 拒绝为其延续居留, 并勒令一个月内限期出境。之后, 于2005年5月9日,又向其发出了驱逐令强制离境。李小姐因为想继续留在法国完成学业, 找到巴黎佩菲尔—石宛林联合律师事务所求助。

巴黎行政法院受理了由巴黎佩菲尔—石宛林联合律师事务所代表李小姐提出的要求取消2005年5月9日驱逐令的上诉。2005年6月3日,行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律师和警察局双方在法官面前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警察局认为法庭应驳回李小姐的诉状,理由如下:

  • 李小姐于2002年注册了学士学位后, 至今仍未获得任何文凭。因此,学业没有取得任何进步。根据1945年11月2日法令第12条规定, 李小姐已不具备再次申请学生临时居留的资格。
  • 李小姐于2000年进入法国学习, 单身无子。而且并未与起在中国的家人失去联系。所以, 当前判处决定并不与“ 欧洲保护人权及基本自由公约”规定有任何抵触。
  • 李小姐滞留法国领土境内已经超过通知其离开的一月限期, 驱逐处境的决定有其合法性依据。
  • 李小姐所提交的上诉请求对行政决定并不具有暂停执行效力,所以警察局长的驱逐出境的判处决定无论从法律上和事实上都是正确的。

基于以上几点,警察局长认为对李小姐的判处决定是完全合法的。

对此,佩菲尔—石宛林联合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律师据理力争,认为警察局长的决定有判定上的错误。理由如下:

  1. 当事人虽然重读了两年, 但其学习认真, 两年期间已修完了大半对法国学生来说也很困难的学业。并且, 其学校的教授也认为其“ 学习认真, 从不缺课, 值得鼓励, 同意继续注册学士学位 ”。所以, 警察局不能仅从未拿到学位来判断当事人不认真学习, 学业没有进步。
  2. 根据《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条约》第八条规定:判决将对其本人及其家人生活造成损害。因为当事人的家庭及其本人已经投入巨大的精力和资金在其法国期间的学习上。
  3. 当事人本人强烈希望继续留在法国完成学业。

判决:

第一条:巴黎警察局长于2005年5月9日做出的将李小姐驱逐出境的决定无效。

第二条:勒令警察局在两个月的限期之内为李小姐办理居留, 恢复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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