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语言困难, 中国籍学生李小姐连续三年重读同一专业而未拿到任何文凭。巴黎市警察局拒绝延长其学生居留并限期离境。巴黎市警察局向李小姐发出“驱逐出境”的决定。在紧 急情况下,巴黎佩菲尔—石宛林联合律师事务所代表李小姐向巴黎行政法院提出上诉。最后,行政法院裁定警察局原决定无效,并限期其两个月之内为李小姐延续居 留。
李小姐于五年前来到法国, 先学习了两年法语, 后在巴黎第X大学开始学习专业课。但由于语言上的困难, 所以连续重读两年后仍未获得该专业任何文凭。巴黎警察局据此理由, 拒绝为其延续居留, 并勒令一个月内限期出境。之后, 于2005年5月9日,又向其发出了驱逐令强制离境。李小姐因为想继续留在法国完成学业, 找到巴黎佩菲尔—石宛林联合律师事务所求助。
巴黎行政法院受理了由巴黎佩菲尔—石宛林联合律师事务所代表李小姐提出的要求取消2005年5月9日驱逐令的上诉。2005年6月3日,行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律师和警察局双方在法官面前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警察局认为法庭应驳回李小姐的诉状,理由如下:
基于以上几点,警察局长认为对李小姐的判处决定是完全合法的。
对此,佩菲尔—石宛林联合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律师据理力争,认为警察局长的决定有判定上的错误。理由如下:
判决:
第一条:巴黎警察局长于2005年5月9日做出的将李小姐驱逐出境的决定无效。
第二条:勒令警察局在两个月的限期之内为李小姐办理居留, 恢复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