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提问:我发现丈夫有外遇。他经常彻夜不归,和一个女子来往频繁,还有一些情书短信,我丈夫还给她购买贵重物品。我们已经结婚十多年,有三个孩子,这件事让我非常愤怒和失望,想尽早离婚,不知法律对我丈夫的通奸行为有什么制裁?我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法国民法典第212条规定,“配偶双方有互相尊敬,互相忠诚,互相救护和互相帮助的义务。”通奸是违反相互忠诚义务的行为,但根据1975年7月11日颁布的法律,通奸不再受刑事追究,也不再是不可抗拒的离婚理由,只被认作婚姻中的过错,其严重程度由法官酌情定夺。民法典第229条规定的离婚理由如下 :双方协议离婚;婚姻关系破裂;夫妻关系恶化至无法挽回的地步。
通奸的事实可用司法执达员鉴定以及通奸者的书信、邮件或传真等来证明,但法庭不能要求子女参加听证(民法典第259-1条)。而且,通过侵犯他人隐私权获得的证据,比如录音或破译密码获得的证据是无效的。在旅馆、情人或夫妻住所中发生的通奸取证,需事先获得大审法院的法官许可,在法定时间内(6时至21时之间,非周末和节假日)由法院执达员完成并出具笔录(新民事诉讼法典第664条)。
至于婚外网恋是否属于通奸行为,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法官可视违反忠诚义务的严重程度自主判决。通奸的严重程度由法官认定,但根据最高法院1992年4月1日的判例,在起诉时未提出的通奸者,法官不必加以追究。同时,因遭受虐待被迫离家出走后发生的通奸行为,法官可判决离婚双方均有过错。民法典第242条规定,“当一方有严重暴力或持续违反婚姻义务的行为,导致共同生活无法维系,夫妻双方均可提出离婚。”
要注意的是,已事实分居或启动离婚程序的夫妻仍有相互忠诚的义务,双方签订的所有互不干预对方生活的协议均属无效。对犯有通奸过错者,法官可视情节轻重和离婚给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失,判决过错方支付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例如公开与情人同居,并以令人羞辱的方式同妻子离婚者。关于您丈夫送给该女子的财物,只要您能证明该财物是建立、保持或重新发生通奸关系的决定性因素,即有权提出返还。
新桥律师事务所 Cabinet d’avocats JING QIAO
地址:1 Place Boieldieu 75002 PARIS
地铁: Richelieu-Drouot(8号和9号线)或 4 Septembre(3号线)
电话: 0142964271/ 0615130300
邮箱:qiao.xqavocats@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