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省的王女士问:我在一家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作股东。最近,我想成立自己的公司。我即将成立的公司与我现在的公司业务上有重叠的地方。我想知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否无权从事与公司业务竞争的业务?
律师回答: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是否负有忠诚义务?法国法院判例对此一直达不成一致。理论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负有忠诚的义务,不得损害公司的利益。如果公司的股东或者经理人因其在公司的职务将公司的商机用于个人,那么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如果公司的股东或者经理人将公司的客户信息用于自己的公司,就构成了与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应当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2011年最高法院的一个判例 (Cass. com. 15 novembre 2011 n° 10-15.049) 对此问题作出的目前的结论如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原则上可以经营与公司业务有竞争性的业务,但公司章程规定股东竞业禁止或公司告知股东竞业禁止的情况除外。但是,股东不得从事对公司有不正当竞争影响的行为(concurrence déloyale)。
所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将原有公司的员工集体挖走等行为。
在2011年这个案例中,一个正在开展一项房地产项目的有限责任公司里,有两名股东以另一民事房地产公司的名义实施了与该项目有竞争性的建筑计划,但未通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这些股东以不正当竞争的理由起诉了这两名股东。但是,法院认为股东没有义务通知其他股东,也有权利从事与公司形成竞争的业务。
但是,该案例对公司的领导人则给出了另一个结论: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人(gérant)应对公司忠诚和忠心,禁止领导人在同一领域市场以另一公司领导人的名义进行磋商。简而言之,公司的经理人对公司负有忠诚义务,无权从事与公司有形成竞争的业务。
那么,怎样防止公司股东从事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最简便的办法就是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加入一个《竞业禁止》 (clause de non concurrence) 条款,一旦股东不遵守该条款,公司有权利要求其立即停止竞争活动,并向公司支付赔偿金额。
但是,竞业禁止条款不能滥用 : 应该在时间和地域上有一定的限制, 并且必须要符合公司的合法利益。(15 mars 2011 N° de pourvoi : 10-13824)
还有,应注意的是,有些特殊情况,例如, 以技能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当然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以技能出资的股东应保证将其技能全部贡献给公司。公司章程也应特别强调这些股东不能从事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