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陈先生问,我在乡下有一个餐馆,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经营,3年前买来时从银行申请了15万欧元的贷款,公司的两个股东是我和我的亲戚,在获得贷款的时候应银行要求我们都签署了担保文件,现在餐馆的经营状况不太好,如果公司无法偿还贷款,股东个人需要偿还公司的贷款吗?
华律师答:在正常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为限对外按照其股权份额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在实践中,鉴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不高,无法保证偿还贷款,银行在给有限责任贷款的时候,一般会要求公司的股东个人特别是大股东或股东兼法人代表为他们的公司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根据消费法典第L. 341-2 的规定,担保条款必须包括如下内容:担保人在什么限额范围之内(一般是贷款总额再加上20%),在什么期限之内(一般是贷款期限再加上一定的期限)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该限额用于支付主债务,利息和愈期偿还的罚款,在该有限责任公司不偿还时由担保人承诺从本人的收入或财产中向借款人偿还欠款。
本人申明放弃民法典第2298条规定的债权人必须首先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债务之后才能要求担保人代为偿还的规定,担保人承诺偿还银行债务时无需要求银行先向该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以上规定一般必须担保人手抄并签字,如果担保人结婚的,还要求其配偶表示同意并签字。
这项担保条款的言下之意是银行既可以向公司要求偿还贷款,也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偿还。当然,担保人只对到期的债权承担支付义务。担保条款的有效性取决于其义务出于担保人的自由意愿,不得存在欺诈,错误或胁迫而导致其意愿不真实。
如果某一自然人对职业债务人如银行承担连带责任即不要求债权人先向主债务人追偿时,该担保责任必须限于一定的总额,具体明确,涵盖主债务及利息,费用等。
另外如果自然人向职业债权人如银行为其债务担任保人,其担保的责任必须与其收入及财产成适当的比例,即担保人必须有相应的偿还能力。
如果出现担保人为逃避债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予其子女的,银行可以表示反对。
银行发现主债务人第一次没有偿还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应在该事件发生的当月立即向担保人通报此情况,否则视为债权人没有尽到该项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自:巴黎联华律师事务所(cabinet XIE & LI Associé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