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的黄先生问:
一位签署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DI) 的员工在试用期间给我发来一份因病停工请求。我想同其解除合同。然而试用期的截止时间必须随着停工期限延长吗?我是否可以即刻中断其合同呢 ?
律师回答:
根据劳动法第L1221-25条的规定,雇主或者员工可以在试用期内的任一时刻终止试用期,但必须遵循一个有效的通告期 (préavis)。
试用期的目的在于允许雇佣双方测试其合同关系。由此,在试用期间员工必须有效地工作和正常地执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中断期间,例如员工疾病、公司关门,暂时中断试用期间 (最高法院1999年10月26日案例),试用期间也随之延长与中断时间相同的期限 (最高法院1994年3月31日案例)。
原则上,雇主可以随时终止试用期,无须说明任何理由 (最高法院1985年3月25日案例)。然而,这一原则在法院的适用过程中被弱化,尤其在2008年6月25日关于现代化就业市场的法律出台以后,这部法律提到了对于通告期的遵循。
在最高法院的2008年5月15日的案例中,法院要求审查雇主是否有效地评判了员工在试用期间的专业能力。这表明雇主不能在员工病假期间中断其试用期,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雇主无法评判员工的专业能力。法院可能推断出雇主终止试用期的原因是由于员工因病停工。
而且,雇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员工生病期间终止试用期,可能会被认为构成劳动法禁止的“因健康原因对员工的歧视”(劳动法典第L 1132-1条)。
在2011年的一个案例中 (Cour d’Appel de Rouen, 7 juin 2011 n° 10/05555 ), 一名员工就以雇主歧视为由请求取消其终止试用期的决定。而雇主由于拿不出其终止试用期与员工生病无关的证据,被判定终止试用期决定无效。
鉴于此,我们建议雇主等待员工重新回到公司岗位后,再中断试用期。而且,中断试用期须遵循法定的提前通告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