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若在50人以上,其工会可指任一名或多名任期无限的工会代表;人数若在50人以下,其工会可规定任期,指任一名员工代表。具体来说,受司法管辖的任何机构及部分公共部门,员工达到11人,就应该组织选举员工代表。员工代表任期4年,可连任,竞选人应满18岁,并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雇主的直系亲属、PACS配偶、同居者等不得参与竞选;而选民应满16岁,并有至少3个月的工龄。
员工代表主要有三大职责:
第一,就工作相关条例规定,向雇主传达员工个人或集体需求,包括劳动法、集体协议、工资、工时、卫生及安全状况等,也可就公司整体结构给出建议。
第二,缺少企业委员会的情况下,经济裁员、工时、职业培训及带薪假期有关决定应咨询员工代表。
第三,出现劳动法相关的任何问题,员工代表可因此联系劳动监察员,并在后者考察公司时予以陪同。
员工代表有多种方式来行使职责,会议是最常见的一种。雇主每月至少要见员工代表一次,回答其问题,其行使职责的时间可抵扣部分工时。公司里应设置特定的告示牌供其适用。工会代表还会及时收到更新后的集体协议及公司的部分内部文件,如员工、安全登记,工时摘要。员工代表行使其职责时,可随意在公司内行动,在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情况下于工作岗位联系任意员工。
因其职责的特殊性,公司不得随意解雇员工代表。其任职期间及任期结束后6个月内,公司只有得到劳动监察员批准,才能将其解雇。但如果员工代表犯了严重过错,雇主可立即中止其合约,并将该决定通知给监察员,不过监察员可反对雇主解雇员工代表,进而取消合约中止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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