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我是开零售店的,店里经常进小偷。有时候是些小女孩,她们根本没钱,抓到也没用,我只能拿回货就放她走;有时抓到小偷我会让他买下,对方也会乖乖付钱,不过这样的小偷也不多;还有些小偷偷了东西藏到包里,出门时警报器一响,要拦他可已经夺门而逃,追也追不上了。有一次我怀疑一个客人偷东西,她说没偷,我要求看她的包可她不肯,我叫来商业中心的保安,但那客人就是不让看包,保安也说我没证据怀疑是那人偷的,没有录像拍到或警报器响我就不能强行搜包。做这行的都知道,那些小偷有本事把标签弄下来,有些甚至可以把衣服带防盗器的地方剪下。 我想咨询一下,抓到贼到底该怎么做?我们能强行要他们付款吗?真的不能查包吗?如果要告对方偷窃该怎么告?要自己请律师?告成功会怎样?
律师:这个问题分三方面,即店主是否可以“控制”犯罪嫌疑人;使用武力;搜查嫌疑人皮包内的物品。
店主控制客户的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在重罪或轻罪现行犯可被判监禁的情况下,每个公民都有权利捉拿并押解嫌疑人到离他最近的警官面前。因此,店主遇到盗窃轻罪现行犯罪的情况下,原则上可捉拿和控制嫌疑人,直到警察赶到。但第73条都不适用于系统的翻查以确保此人没有盗窃,即使有保安在场。因此,店主应该基本确定嫌疑人偷盗了物品,不能仅仅因怀疑而搜查,这样商家会被指责行为不当,甚至可能引发刑事或民事责任,该责任取决于“控制”行为,特别是如果店主使用了暴力。
最重要的是,滞留嫌疑人的行为应被严格限制,以避免滥用,捉拿嫌疑人所用的手段也要有限度。虽然第73条没提及何时通知警方,但店主必须尽快通知,因为滞留时间有严格限定,等几个小时后再通知警方会被认为是任意拘禁。不过现实中,有判例表明犯罪嫌疑人在14点45分入店行窃,保安在15点50分报警,法院认为滞留时间恰当;相反的另一判例表明,滞留入店行窃的人超过七个小时再报警是不恰当的,尤其是留置嫌疑人过程中有暴力行为。所以,一旦被盗,店主应立刻报警以便警察能及时抵达。
必要时才能使用武力
最高法院刑事庭认为可以使用武力控制嫌疑人,但必须在绝对必要的情况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任何人都有权捉拿公然犯罪的罪犯并交由警察处理,但为捉拿嫌疑人而使用武力,应当是不得不为和符合比例的情况下才使用。
搜身查包须经过同意
店主只有在嫌疑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搜查嫌疑人和他的包,如果嫌疑人拒绝,店主不得用强制手段搜查。马赛法院1982年1月28日的一个判决认为,可以捉拿并留置拒绝打开皮包的客人,但如果使用不当,可能会给店主招致民事或刑事诉讼。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在1999年4月1日裁决店主承担民事责任,理由是该店主强行在公众和其他客人面前搜查一个客人的口袋和衣服并要求出示身份证件。
综上,法律允许店主捉拿并留置盗窃嫌疑人并及时报警,但强烈建议店主对嫌疑人采取尊敬的态度,如果嫌疑人很顽劣,可采取适当措施但要尽量避免暴力行为。
欧利亚(Oria)律师事务所
François Géry律师,法国2009年12佳辩护人
林亚松律师,比利时自由大学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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