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67岁的林先生,与妻子及两个子女在西班牙生活了20多年。林先生更新西班牙居留时被警察局拒绝,目前已提起诉讼。2013年2月初,林先生驱车要返回西班牙,但因走错高速公路路口而误入法国。林先生无法提供法国或其它申根国的有效身份证件,被法国行政机关羁押。2013年2月20日下午3点15分,林先生签署了由佩皮尼昂(Perpignan)警察局颁发的出境纸以及将其移交行政留置中心等待飞往中国的文件。
林先生申请了免费律师,但连败两庭,随即被送上前往中国的飞机。在戴高乐机场转机时,林先生拒绝登机,因而被送至77省的行政留置中心等待下一飞往中国的航班。林先生的家人找到本律师行,我们为林先生争取到重新申诉的机会。最后,林先生胜诉,被当庭释放。
首先要请大家注意,被羁押在行政留置中心等待遣返的当事人,根据自身情况,可以同时进行两个司法程序。一是可以在48小时内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该诉讼将在72小时内开庭受理,如果当事人自身条件很好,有望借此机会拿到居留。二是在自由与监禁法官面前的庭审。被关押的5天内,当事人将被传唤至法官前,目的是对省政府延长关押期的请求进行对庭审判。此类庭审多发生在周末,特别是周六和周日上午9点。如果当事人的辩护律师赢得官司,并且公诉人不提出上诉,那么当事人就自由了。极特殊情况下,法官可能判处当事人软禁,这意味着当事人可离开留置中心,但必须呆在法官指定的地方,每天去警察局(派出所)签到。另外,即使辩护律师不幸输掉一审,我们还可以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继续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
像林先生这样两庭都已败诉的当事人,通常会被遣返原籍国,但我们利用《Requête Article 13》,为林先生争取到再次在法官面前申诉的机会。经过我所律师与警察局之间激烈的庭辩,基于下述理由胜诉:
向被羁押的当事人告知义务的缺失:据林先生的叙述,行政机关在林先生被羁押初期,拒绝向其提供可与他人取得联络的设备,这无形中为林先生寻求法律帮助设置了障碍,损害其合法权利。
法国行政机关在实体法上的法律缺失:根据《国际人权公约》第8条,所有住在欧盟境内的居民都享有私人家庭生活的权利。林先生及其家人在西班牙学习和生活已经20年,其主要社会家庭联系都在西班牙,一旦林先生被遣返,将对其本人及其家人造成不良影响。即使现阶段,林先生不具有西班牙有效居留,法国的行政机关也应将林先生遣返其惯常居住地西班牙,由西班牙行政机关判断其是否有继续生活在欧盟境内的权利。
最终我们一审胜诉,警察局也没有提起上诉。林先生重获自由,与家人一起返回西班牙,回到正常的生活轨道。再次提醒大家,根据法国《外国人入境居留以及避难法》第L551条第2款,外国人被羁押至留置中心时,行政机关必须用被扣留的外国人能理解或可以被认为其能理解的语言,通知其被扣留的理由、最长扣留期限及以下合法权利:要求法院认证的翻译;寻求律师帮助;见医生;在任何时刻,见家人、朋友及任何指定想见的人;通知其国籍国的驻法使馆;可以给任何人打电话,但在某些留置中心,手机被禁止使用;向留置中心要求提供衣物和食物等生活必需品。
综上所述,即使辩护律师不幸地连输官司,也并不意味着斗争结束,只要我们共同努力,终究会找到有效途径继续争取自身合法权益。
张璇 法国本邦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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