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26日的法律对离婚进行了改革,并于2005年1月1日生效。这部法律简化了离婚程序,并加强了公证人的作用:他可介入各种类型离婚的各个阶段,帮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对婚姻财产进行分割,以及协商补偿费等。
(一)离婚形式
在法国,离婚有四种不同形式:
双方协议离婚;
双方原则上接受解除婚姻:夫妻双方原则上同意离婚,但对其效力有分歧。
分居离婚:分居超过2年的情况可采取这种离婚方式,即只有夫妻共同生活终止才可分居离婚,离开婚姻居所不需要法院同意。
过错离婚:过错归咎和离婚的经济后果没有任何必然关联,过错方也可以获得赔偿费。
要注意,一方以过错离婚申请离婚,同时另一方以分居离婚来申请,法官先处理过错离婚申请,若不成立,则以分居离婚处理。
(二)离婚诉讼
后三种形式的离婚,在程序上要采取诉讼: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提交给法院一份未申明离婚动机的申请书,之后双方与法官会面。法国的法官在离婚案件中的权利非常大,特别是在调解阶段,他有如下权力:
敦促双方提交友好解决离婚争议的协商草案;
指派专业人员对财产价值进行估算,或给当事人提供解决经济纠纷的建议;
指派公证人制定夫妻财产清算方案,并对财产进行分割。
另外,法官还可下令执行各种临时措施,特别是:
指派一名调解员;
赋予一方配偶无偿或有偿的住宅使用权;
如果是有偿,法官可批准夫妻双方协商的金额,但无权制定;
赋予一方配偶除夫妻住宅或家具以外的共有或私有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权;
确定一方配偶必须偿还债务。
诉讼离婚可转化为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可在诉讼程序中的任一时刻,要求法官见证双方达成一致,并提交离婚协议书。
(三)离婚效力
离婚的生效时间,有以下几种情况:
离婚的个人效力从宣判之日起(例如继承权的取消);对第三方的效力从离婚记载在民事信息文书之日起(例如债权人)。
根据离婚形式的不同,经济上处理条款生效日期不尽相同:如果是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可自由商定离婚生效日期;如果没有约定,则以离婚协议书认可登记日为准;如果是其它形式的离婚,则依据非调解令颁布的日期。不过,一方配偶可要求法官让离婚从正式分居之日起生效(共同生活终止)。
(四)公证人的作用
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或法官的指派,公证人可在离婚程序进行中或离婚宣判后介入。
离婚宣判前,根据夫妻双方的要求,如果有必须进行土地公告的财产,法律要求公证人必须介入。为了使夫妻双方对财产分配达成一致,法官可采取各种临时措施,比如指派一名公证人起草婚姻财产清算草案;指派专业人员包括公证人,对财产估价或提出建议帮当事人解决经济纠纷。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法官可宣判离婚并下令清算夫妻财产。
离婚宣判后,夫妻财产的清算必须在法院正式宣判离婚的一年内完成。否则,必须由公证人书写困难说明报告,连同夫妻双方的申明一同递交法院。法院可给予6个月的延长期限。如果过了该期限,清算仍未完成,公证人将再次通知法院,由法院作出最终判决。
杨敬青(Cécile 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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