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先生问:我和我太太是十二年前结的婚,因两人的性格都比较固执,多年来常为一些家庭琐事闹别扭。最近我俩决定协议离婚,以便今后各人安排自己的生活,再也不用为意见不同而怄气了。对于离婚相关事项的处理,我们有一个女儿,今年十岁,准备让她随母亲,存款让女方多拿一点,但住房问题一直决断不了。我家现在的住房是一套三室一厅的公寓房,是十年前购买的,当时向银行贷了七十万法郎,还款期十五年。我们不想把它卖了分钱,一是因为住习惯了,二是到外面租房花费太大。请问我们能否离婚,但仍居住在一套房子内?现在的房子能不能继续用我们两人的名字?如果离婚时不分,今后想处理这套房子时麻烦不麻烦?
答:夫妻离婚时,对共同财产需要作明确的处理。离婚后房产不分,两人仍然住在一套房子里,虽然常人看来有点怪异,但法律上并不是不可能的,我们律师事务所过去也曾处理过类似的案件。
法国法中有一种财产共有机制(indivision),通常用在遗产的处理方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对一些遗产,尤其是高价值的财产,暂不分割处理,而作为继承人的共同财产,由继承人共同拥有,共同享受收益,当然也共同承担所需的费用。在离婚案中,若不想分割夫妻共有的房产,也可采取这一财产共有机制。
夫妻共有房产关系转换成一般的财产共有关系,需要由公证人制作一份财产共有协议(convention d’indivision)。在财产共有协议中,当事人可以自由地确定各人的所有权份额,该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分配和费用分担等问题。
财产共有机制的最大特色,是采取决策的一致原则和分合的自由原则。所谓的决策一致原则,是指对于共有财产相关问题的处理,如租赁、出售、馈赠、抵押等,均需获得所有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所谓分合自由原则,是指任何共有人随时有权要求解除共有关系。法国民法典第815条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继续保持财产共有机制(Nul ne peut être contraint àdemeurer dans l’indivision)。所以,财产共有机制中的一方可以随时提出解散该机制,并实现其所拥有份额的价值。如果其他共有人仍想维持财产共有机制,他们必须向法院请求使用金钱或实物来补偿退出方。当然,如果共有人都无意再维持共有机制,则应该对共有财产实施分割或分配。
带有房地产的共有财产的分割,必须通过公证人。
共有财产的一方有合理的理由,如当时的房地产价格低迷,也可以要求法院裁定延期分割,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遗产继承中,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判令强制维持共有机制。
所以胡先生和他的太太完全可以在离婚时将房产转换成一般的共有财产关系,并继续共同使用该房产。但在离婚协议和共有财产协议中应当明确对该房产的使用权限,如谁使用哪一间卧室,公用部位的使用规则,费用的分担等等。如果有一天不想维持共有机制,则随时可解除,当然须遵循法律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