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林女士问:我和我先生都年近七旬,早已闲赋在家。原先我们有一个5岁的孙女和我们一起住,老人小孩互补,生活倒也有趣,并不感到寂寞。只是去年10月儿子和媳妇离了婚,孙女被判给儿媳,不再和我们住一起了,这使我们老俩口的生活一下子变得十分冷清。我们和孙女一起生活了几年,每天照顾她穿衣、吃饭、睡觉,相互之间是很有感情的。我们现在非常想念她,但很难见到她。我们想知道作为祖父母,我们有权利经常将孙女接来住几天吗?祖父母探视孙女有法律保护吗?
律师答:你们想和孙女经常接触、维系亲情关系的要求,应该说是合理的,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法国民法典第371-4条规定:孩子有与其尊亲属维系个人关系的权利,除非常之理由不得阻止他们之间进行交往。这条法律规定当然是从保护孩子权利的角度来阐述,但实践中该条文也被看作祖父母有和孙辈维系关系和交往权利的法律依据。
条文中所说的个人关系,是指祖父母和孙辈之间的直接亲情交往,譬如互相看望、互相交谈、互相通信。司法判例将此归纳为三种权利。
一是探视权。即祖父母可前往孩子家探望,或将孩子接来玩几个小时,吃一顿饭,交流情感。
二是留宿权。即祖父母有权留孩子在家中住几个晚上。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应由祖父母去孩子家把孩子接回,之后再将他再送回。这里牵涉到孩子的费用问题,如果是孩子的父母要求祖父母照顾看护的,他们应当支付孩子在寄放期间的生活费,反之如果是祖父母自愿,留宿照看的,则不存在付费问题。另外,如果孩子还是未成年人,像留宿这样的大事还是应事先告知孩子的监护人,征得其同意。
三是通信权。通信权不仅指可以互相写信,也包括通电话和使用其他的通讯手段如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等。
祖父母对孙辈的交往权也不是绝对的,如果存在足够的理由,孩子的监护人也可以阻止孩子与其祖父母交往。常见的理由有如下几种:
祖父母不适合照看孩子,尤其是当他们被认为品行不端、脾气暴躁、有施暴倾向的;
孩子的父母和祖父母严重不和。这一理由有时并不被法院接受;
孩子在祖父母家有可能遇到不良之徒,可能会对孩子造成危害;
孩子自己不愿意。祖父母对孙辈行使探视等权利时,也应考虑孩子的意愿。如果孩子与祖父母不熟悉,或根本不认识,不愿意到祖父母家去,则不应强迫其做此事。
从以上相关的法律规定看,林女士老俩口完全有权利去看望孙女,或者将她接到家里住几天。不过权利的行使应该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譬如一个月一次或两个月一次,而且最好事先得到孩子母亲的同意。
如果孩子的母亲无理阻扰林女士老俩口行使看望孙女的权利,林女士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保护,法院会明确规定探望和留宿的时间和方式。一旦法院作出了判决,孩子的母亲就得严格遵守,否则将有可能被判一年的监禁和15000欧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