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保险合同规定期限通知保险公司,承保人可以拒绝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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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刘女士问:我家最近被水淹了,我没按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向保险公司做遇险声明,保险公司拒绝给予我赔偿。我该怎么办?

律师回答:一般来说,保险合同中会写明如果不在规定期限内向保险公司做遇险声明(déclaration de sinistre),保险公司将因担保过期(la déchéance de la garantie)而不对此灾祸负责。

保险公司解除此保险责任,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声明遇险如果超期做出,则担保过期,保险公司免责”的免责条款必须明确写在保险合同中。
遇险声明的期限必须在各个合同中标明,仅在保险公司的内部规章中提到此期限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免责的依据。
“遇险声明逾期做出,则担保过期,保险公司免责”的条款必须写得醒目。
承保人必须证明遇险声明的延迟做出给其造成了损害(préjudice)。例如,因为声明的延迟做出给保险公司参与司法鉴定或司法程序造成了阻碍。

但是,即使以上的条件都具备了,如果您认为由于事件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例如不可抗力)或事件起因不能归咎于您,在规定期限内不可能做出遇险声明的话,那么保险公司也不能够以担保过期为由而免责。

因此,刘女士的保险公司如果以遇险声明超期而拒绝赔偿,刘女士首先要看自己的保险合同中是否写明了这种处罚;如果确有此条款,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证明他因声明的逾期而受到了损害。保险公司不能仅以普遍规定或行政规定为由证明其受损害,也不能以您延迟向保单受理机构声明或您晚交了您所持有的材料为由证明其受损害。但是,如果您晚交了材料,保险公司可以要求您赔偿因您的迟交给他带来的损失。

8 5 月, 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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