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流债支付案
0A女士来自中国,已在法国居住多年,育有一女H小姐。H小姐从小就十分聪明伶俐,现正就读于一所大学。前些年,A女士一直都无固定工作,仅靠平时做些零工赚取的微薄收入来维持生活,女儿上了大学以后的学费也都是她东拼西凑借来的。这几年,A女士身体日渐衰弱,健康大不如前,无法再从事工作,只能依赖女儿——H小姐课余的打工收入支撑生活。H小姐酷爱读书,成绩也名列前茅,能够顺利地读完大学是她梦寐以求的愿望,然而自幼无父,母亲又没有积蓄且经济能力有限,使她如今不得不担起养家的重任,因此学习势必会受到影响,甚至到了即将暂停学业的境地。
H小姐从小就迫切想知道自己的生父究竟是谁,但每当提及此事时A女士却总以托辞避而不谈,仅告知女儿其父亲已经不在人世。时至今日,面临家境穷困的窘迫和女儿即将失学的危机,A女士遂决定将真相告诉女儿。原来A女士早在十七年前便认识了H小姐的生父D先生,两人在一起生活了一段时间,可没过多久D先生花心好色的本性就暴露出来,另觅新欢抛弃了A女士。A女士当时已经怀有H小姐,然而她对D先生已心如死水,决定永远也不再见他。H小姐得知真相后百感交集,既庆幸自己的亲生父亲尚在人间,又痛恨父亲竟然抛弃了自己与母亲长达十七年之久,并从未尽到一点责任,内心痛苦而矛盾。可毕竟还是血浓于水,亲情难于割舍,H小姐还是非常希望能够见到自己的亲生父亲,并相信父亲一定能够给与自己一些帮助。
于是A女士和H小姐在朋友的帮助下,几经辗转与多方联系,母女二人终于找到了多年未见的D先生。但出乎她们意料的是,D先生竟然矢口否认他与A小姐的关系,也拒不承认H小姐是其女儿,并告之她们,不要再来骚扰他的生活。H小姐失望之极,愤恨交加。她决定用法律的武器为自己讨回公道,便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请诉讼,欲取得自己应获生活补助费的权利。 首先,H小姐的律师向法院提出生物医学鉴定的要求,即对D先生和H小姐做DNA生物鉴定。根据2001年2月22日巴黎大事法院作出的判例,在请求生活补助费方面,与在亲子关系方面一样, 生物医学鉴定属于法律规定的权利,而且只需要存在亲子关系的可能性,即可以承认请求给与生活补助费的权利。根据最高法院第一民事庭1983年3月9日的判例,律师深知,(男女之间)存在亲密关系,得以相互吻合的、明确具体的、严肃的推定来推断认定,在这些推定中,包括血液鉴定,这种鉴定几乎可以肯定被告与子女之间是否有父子关系。
法院根据H小姐律师的要求,分别对D先生和H小姐作了血液和生物医学鉴定。分析结果表明:两人的DNA样本完全吻合,D先生确实是H小姐的亲生父亲。据此,H小姐的律师要求法庭判处D先生向H小姐支付生活补助费。 然而,D先生的律师认为,H小姐从小就与A女士共同生活,虽A女士收入较低,但也维持了两人十七年的生活,况且D先生已有了自己新的家庭,他必须支付此家庭的生活费用。故判决D先生向H小姐支付生活补助费实在令人难以接受。
H小姐的律师当庭驳斥道,作为H小姐的亲生父亲,从道德角度讲,理应承担其生活、学习费用;更何况1986年7月22日最高法院第一民事庭的判例明确指出“不论母亲本人的物质条件如何,均可以向法院规定负有分担子女抚养费之义务的人要求给付生活补助费……” 根据H小姐律师的请求,法官判决:责令D先生向H小姐支付生活费用直至其满二十一周岁。 律师提醒: 《法国民法典》第342条:凡是没有依法确立父子(女)关系的非婚生子女,均有权向在法定的有关妇女怀孕时期内与其母有关系的人请求生活补助费。
(石宛林 编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