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的责任
0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有责任向客户提供所有涉及客户存款投资的信息。在每个有关银行与客户的纠纷案中,法院特别要证实银行是否向客户提供所有涉及客户存款投资的信息。如果发现这方面有疏漏或有错误,必然判银行赔付客户。例如有一个储户听从了银行的建议,购买了安蒂列斯岛一艘游轮的股份,因为可以享受税务优惠。结果后来储户的投资亏了,把银行告到法院,法院指责银行没有把股市操作委员会的一份信息文件给储户看,文件提醒储户不要投资给没有收益的项目。银行是给储户贷款来投资这个项目的,所以法院最后判银行不收贷款利息。
法院还认定如果一个储户的投资额在122000欧元以上,银行必须向储户提供专门的和个人化的信息服务,否则因此给储户造成的损失由银行赔付。但是,在有一些情况下,银行也没有必要随时通知储户股票的行情。例如有一个案例,一个储户购买了一家公司的债券,之后在股票帐户上放了很久。突然有一天储户要求银行卖出这些债券,银行告诉他这些债券已经没有任何价值,因为这家公司已经被司法清算。储户愤怒之下把银行告到法院,指责银行没有及时将破产信息提供给他。法院认为银行只是为储户保存债券,没有特别义务要将上市公司的经济困难随时通知储户。
当储户通过互联网或柜台向银行下达买卖股票的命令,银行要书面通知有股票户头的储户其命令得到执行的具体情况。当一个储户在银行开一个股票户头时,银行要与储户签订协议,协议规定了股票户头的运作方式。每当储户下达卖出或买进股票的命令时,银行必须给储户发信,通知储户命令的执行情况。储户收到信后,如果发现错误,应立即通知银行。假如储户没有提出异议,银行就认为买卖行为被接受。但是如果银行没有按照储户的要求执行好命令,而且错误的执行导致储户的损失,储户可以上告银行,要求银行赔偿损失,法院根据储户提供的具体证据,证明他的损失的确是银行没有正确执行其命令造成的。银行仅仅提供股票买卖命令执行情况的信还不够,有一个案子是一个储户对股票市场运作机制不熟悉,在股票市场投机,结果损失惨重,一纸诉状把银行告上法庭。银行为自己辩护说每次的买卖股票指令执行后都将执行情况通过信件方式传达给了储户,储户从来没有提出过异议。但是法官还是认为银行没有履行提供信息的职责,没有将股票市场的风险告诉储户,最后判银行给储户赔偿一定的损失。
委托金融机构管理资产,接受委托的金融管理公司也有提供信息服务的责任。有一对夫妻将他们所有的股票交给一家资产管理公司管理,金额达228600欧元。管理合同对公司要提供给客户的信息有明确的规定,合同里有一条是如果损失高于总金额的20%,必须通知客户。结果损失已经达到了30%,但是客户没有得到任何通知。法院判处金融管理公司支付给客户30500欧元的赔偿金和利息,以弥补部分损失(总损失金额达91500欧元)。法院的理由是如果客户早些得到通知,就可能采取一些措施补救,达到减少损失的目的。
当一个储户进入股票或期货市场时,负责其帐户的银行(或金融管理机构)有义务提供以下信息:介绍这些市场的组织、运作特点、运用的金融手段的性质、风险等。如果没有提供这些信息,银行对储户的损失就负有责任。例如有一个储户在期货市场购买黄金,结果损失惨重,控告银行没有给他提供这种投机市场的信息;银行辩护说储户只有股票户头,没有委托管理,银行没有责任提供这类信息。法院则认为无论客户与银行是何种合同关系,银行都有责任为客户提供有关期货市场风险的信息。
那么,如果客户是一个期货市场投机老手,失手后是否也能控告银行没有给他提供有关信息呢?回答是否定的。财经法规定银行的服务标准要适合被服务者的水平和能力,换句话说,银行提供信息义务的范围是根据储户的操作经验和业务水平来衡量的。法院在衡量储户的能力时,不仅仅看其职业,也要看他在股市上的经验。例如有一个案子涉及一个汽车修理工,他15年来都是自己管理股票户头,每天都追踪股市行情,所以法院判他败诉。还有一个储户在开户时,银行没有提供有关信息,但是他已经在6年里进行过上百次股票交易,在经过几次损失巨大的交易后,帐户透支,他拒绝还付银行,银行控告了他。法院认为他是老练的操盘手,对股市运作非常熟悉,判他还付银行66367欧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