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同居者分离时的权利和义务
0选择自由同居的双方就是选择了完全自由的同居生活,分离也就没有任何阻碍,更确切地说,在决定分离时用不着找律师打离婚官司,这种情况往往使分离的冲突更加尖锐。救助的义务在婚姻之外就不存在,自由同居可以随时分离,“被抛弃的”一方没有任何方法得到任何补偿,这种不公平是同居关系的不稳定性造成的,那么同居者在分离时如何处理各方面的问题呢?究竟有那些权利和义务呢?
家庭的负担
由于同居者没有任何法律承认的关系,所以也没有义务承担家庭的负担。同样,同居双方对对方的债务也没有任何连带责任。同居双方唯一的义务是抚养和教育孩子。
住房
在分离时,谁留在双方的住房里?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要知道分离双方是房主还是房客,如果是房主,买房是使用的什么方式。
房子如果属于同居者中的一个,那么就是这个人拥有这个房子的所属权,因为夫妻住房的概念在同居者那里不存在。如果房子属于双方,就要看是用什么方式购买的房子。有三种方式,一是共有(INDIVISION),二是养老储金(TONTINE),三是民事房产公司(SOCIETE CIVILE IMMOBILIERE)。以共有方式购买的房子,双方同意卖掉,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投入资金比例来分卖房款。如果一方想保留住房,他有优先权购买另一方的那部分,也可以继续保留共有形式,由继续住在房子里的一方补偿另一方的损失。假如双方就卖房达不成协议,只有上诉大事法庭,由法院强制出售。以养老储金方式购买的房子,如果双方就卖房达不成协议,那么就只有等到其中一方去世,到那时没有去世的一方就成为房主,而且还被看作从购房之日起就是房主。以民事房产公司方式购买的房子是一种难以摆脱出来的合同方式,如果合同一方想从合同中解脱出来,只能通过卖掉自己的那部分或出资拿下全部房产,或者要求解散公司。双方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只能上诉法庭解决,由法庭宣布房产公司解散。
双方同居的住房是租的,就要看租约是怎么签的。如果租约是以两个人的名字签的,双方的分离并不能使租约停止,双方都可以利用租约赋予的权利,双方对房租和杂费的交纳在整个租约期负有共同责任。租约到期后续约时,房主有权拒绝只以一个人的名字续约。如果租约是以双方中的一方的名字签的,未签字的一方在租约方面就没有任何权利,除非签字的一方放弃住房,但没有通知房主解除租约。在这种情况下,留在住房里的一方只要有证据证明已经与签租约者同居一年以上就可以继续租房子,并成为正式租房者(签约方改变),当然必须有能力支付房租。假如租约没有任何变化,只要未签约的一方继续住在房子里,签约方虽然离开了住房,但是仍有交纳房租和杂费的责任。
财产的分配
由于同居关系没有法律的承认,所以不存在被承认的共同财产。家具和个人物品属于双方个人,同居时的家庭负担也没有法律规定的承担人或承担比例,即使是其中一人支付全部的家庭费用,这个人在分离时也得不到任何补偿。
遗产继承
未亡的同居者没有遗产继承权,被看作是与家庭无关的外人,如果没有遗嘱,就没有权利继承遗产。假如未亡的同居者获得对方的赠与,纳税的标准也是最高的,达60%(减去1500欧元的减税额)。
共同房产的继承要看是用什么方式购买的房子。以共有方式购买的房子,未亡人就和去世者的财产继承人一起成为房产共有人,分配比例按照各自投入的购房款计算。如果未亡人继承的是以养老储金方式购买的房子,房子是未亡人的主要住宅,房子的价值低于76000欧元(在一方去世的那个时侯),未亡人无需在房产继承上支付任何税金。如果房子的价值超过76000欧元,就要在属于去世者的那部分房产上付60%的遗产税,而不仅仅是超过76000欧元的那部分要交纳遗产税。以民事房产公司方式购买的房子规定未亡的公司合伙人可以继续维持公司,所以未亡人可以向去世者的财产继承人购买属于他们的那部分房产,他们不能反对。也可以解散公司。
孩子的问题
法律以同样的方式保护所有的孩子,无论孩子是婚生还是非婚生。只要血缘关系得到法律的承认,法律不再区分婚生或非婚生的孩子,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的孩子在他们与父母的关系中享受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自由结合的父母在分离时可以协商孩子将来的生活:如与父亲同住还是与母亲同住?不和孩子同住的一方如何探视孩子?假如只把双方协议的结果写在纸上,双方签字,这样做是不够的,因为以后如果产生纠纷,这张协议没有法律效应。分离的父母双方要共同签署一份分居协议(PROTOCOLE DE SEPARATION),协议里规定行使父母权利的方式。另外,在孩子出生时,父母行使父母权利的法律确认手续要办理,要向孩子居住地的大事法庭申请填写“行使父母权利的共同声明”(DECLARATION CONJOINTE D’AUTORITE PARENTALE),家庭事务法官审理了申请材料后会颁发“共同生活证书”(ACTE DE COMMUNAUTE DE VIE),这些手续是免费的。
如果分离的父母在孩子问题上达不成协议,父母各方可以向孩子居住地的家庭事务法官提出上诉,由法官来决定孩子的住所,探视权的安排和抚养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