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可否作为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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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的一方必须证明借钱的事实的存在。法国民法典第1315条规定:“请求履行债务的人应当证明债之存在。与此相对应已解除债务的人,应当证明其已经清偿或者证明有引起债务消灭的事由。”

而且,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341条规定,如果借款金额超过1500 欧元,借款证据必须是书面形式。

2000年法国民法典通过第1316条至第1316-4条的修改,确认了电子形式的证据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第1316-1条规定:“以电子形式做成的文书与书面载体的文书一样被视为证据,前提是做成该文书的人能够正式得以识别,该文书的制作与保管的条件应能保持其完整性,签字应与签名人一致,并代表当事人对由该行为所产生义务的同意。”

凡尔赛上诉法院在2012年11月8日的一个判决中 (CA Versailles 8 novembre 2012 n° 12/00118, 16e ch.) 认定,电子邮件及 MSN 等网络聊天工具的记录等电子记录可作为借款纠纷中的书面证据。

在该案中,一对同居伴侣分手后,女方请求男方归还她借给他的41845欧元。她向法院提供了他们之间的电子邮件及网络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一审法院驳回了她的起诉,认为无法认定电子证据的真正作者。

但是上诉法院认为,许多因素显示电子邮件及 MSN 等网络聊天工具的记录的作者都毫无疑问的是涉案的双方,因为MSN上的照片分别是双方的照片,而且,地址也与实际地址吻合。在邮件中,男方不否认借款事实的存在,而且承诺要归还该借款。另外,有证据显示他已经分几次偿还了两千多欧元。

上诉法院判定,这些电子证据可以构成书面证据。因此,男方必须偿还所借款项。

由此可见,在借款纠纷中,电子形式的书面证据也可以是被法院承认的证据。但是,为了避免诉讼中的不确定性,我们建议借款双方最好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有效的借款协议书必须具备以下条款才有效:借贷双方的姓名及出生年月、借款金额、双方签名及日期。

8 5 月, 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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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可否作为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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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的一方必须证明借钱的事实的存在。法国民法典第1315条规定:“请求履行债务的人应当证明债之存在。与此相对应已解除债务的人,应当证明其已经清偿或者证明有引起债务消灭的事由。”

而且,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341条规定,如果借款金额超过1500 欧元,借款证据必须是书面形式。

2000年法国民法典通过第1316条至第1316-4条的修改,确认了电子形式的证据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第1316-1条规定:“以电子形式做成的文书与书面载体的文书一样被视为证据,前提是做成该文书的人能够正式得以识别,该文书的制作与保管的条件应能保持其完整性,签字应与签名人一致,并代表当事人对由该行为所产生义务的同意。”

凡尔赛上诉法院在2012年11月8日的一个判决中 (CA Versailles 8 novembre 2012 n° 12/00118, 16e ch.) 认定,电子邮件及 MSN 等网络聊天工具的记录等电子记录可作为借款纠纷中的书面证据。

在该案中,一对同居伴侣分手后,女方请求男方归还她借给他的41845欧元。她向法院提供了他们之间的电子邮件及网络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一审法院驳回了她的起诉,认为无法认定电子证据的真正作者。

但是上诉法院认为,许多因素显示电子邮件及 MSN 等网络聊天工具的记录的作者都毫无疑问的是涉案的双方,因为MSN上的照片分别是双方的照片,而且,地址也与实际地址吻合。在邮件中,男方不否认借款事实的存在,而且承诺要归还该借款。另外,有证据显示他已经分几次偿还了两千多欧元。

上诉法院判定,这些电子证据可以构成书面证据。因此,男方必须偿还所借款项。

由此可见,在借款纠纷中,电子形式的书面证据也可以是被法院承认的证据。但是,为了避免诉讼中的不确定性,我们建议借款双方最好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有效的借款协议书必须具备以下条款才有效:借贷双方的姓名及出生年月、借款金额、双方签名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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